证券投资基金(第五版)第7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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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基金收益分配
▪ 4)收益分配的方式
▪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 (1)分配现金 ▪ (2)分配基金份额 ▪ (3)不分配
7.1.3 基金收益分配
▪ 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及不同类型基金所采用的 收益分配方式有所不同。
▪ 在我国大陆,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 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 品种除外;公开募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 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封闭式基金一般采用现金方式分红;关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 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7.2.4 基金投资者的税收
考证直通车
▪ 单项选择题
▪ 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 A.对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增
值税 ▪ B.对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征收印花税 ▪ C.对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 D.对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征收企业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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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二)
目录
7.1 基金收益及其分配 7.2 基金税收 7.3 基金信息披露 7.4 基金绩效评价 7.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清算
引例
为什么没有“便宜”的基金?
7.1 基金收益及其分配
7.1.1 基金收益
▪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地说,基金收益主 要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 息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 及其他收入。
▪ 具体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 ①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所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
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②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股利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分别由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 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本节前述《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 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③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 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 ▪ ④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 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 ⑤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 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1.1 基金收益
▪ 1)股票股息收入 ▪ 2)债券利息收入 ▪ 3)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 6)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7)其他收入
7.1.2 基金收益的有关概念
▪ 1)基金净收益 ▪ 基金净收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的基金收益减去
各种费用后的余额。
▪ 1)收益分配的内容 ▪ 基金收益分配的内容或客体是基金净收益。 ▪ 一般来说,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
的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若基金 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1.3 基金收益分配
▪ 2)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 一般来说,每个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都
7.2.3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为基金提供投资运作管 理和保管基金资产等各项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取得利润的企业。作为企业,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应象普通企业一样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 在我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 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
在期末进行分配的收益总和。
▪ 其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期末可供分 期初未分 本期净 本期损益 本期已分 配基金收益 配收益 收益 平准金 配收益
7.1.2 基金收益的有关概念
▪ 5)未分配基金净收益 ▪ 未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经收
益分配后的剩余额。
7.1.3 基金收益分配
▪ 基金净收益只反映基金已实现的收益情况,不 包括基金未实现估值增值(减值)收益,不能够 全面反映基金的经营成果。
7.1.2 基金收益的有关概念
▪ (2)基金经营业绩 ▪ 基金经营业绩是指基金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
经营成果,包括基金净收益与基金未实现估值 增值(减值)两部分。
▪ 基金经营业绩是一个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 内经营成果的指标,在基金业绩评价中,通常 使用这一指标来衡量基金的经营成果。
7.1.3 基金收益分配
▪ 3)收益分配的对象 ▪ 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
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通常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 后权益登记日,凡在最后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 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都有权享 受此次收益分配。
7.1.3 基金收益分配
7.2.2 基金的税收
▪ 2)印花税 ▪ 印花税是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来
说,在各种契约、薄据、凭证上必须按照税法 规定贴上政府发售的印花。 ▪ 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必须缴纳印花税,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同样必须交纳印花税。按照现 行规定,股票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由出 让方缴纳,授让方不再征收,基金买卖股票同 样由出让方缴纳印花税。
7.1.3 基金收益分配
▪ 5)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 ▪ 一般来说,在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时,通过结
算系统将分配的现金收益划入基金持有人的资 金账户;在以基金份额进行分配时,通过结算 系统将分配的基金份额划入基金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或证券账户。
7.2 基金税收
7.2.1 基金税收概述
▪ 与一般企业税收相比,基金税收是一个相对较 为复杂的问题。
7.2.4 基金投资者的税收
印花税是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也涉及 印花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 税。
目前我国对基金不征收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要对基金投资者的投资 所得征收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 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对机构投资者 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将其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各不相同,通常的做法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中事先加以说 明。 ▪ 在分配比例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开募集的封闭式基 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公开募集的开放式基金需在基金 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7.1.3 基金收益分配
考证直通车
▪ 单项选择题
▪ 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 公开募集的封闭式基金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
▪ A.80% B.85% C.90% D.95%
7.1.3 基金收益分配
▪ 在分配时间上,一般来说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 少于一次。
▪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公开募集的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公开募集的开放式基金需在 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
所得税
7.2.4 基金投资者的税收
▪ 2)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 得税。
▪ 按照现行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 ▪ 对个人投资者关于基金的投资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7.2.4 基金投资者的税收
▪ 按照现行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不同类别的投资 所得,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对象,按照有关规定,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收益分配时,将 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收益;每周一至周四进行收益 分配时,则仅对当日收益进行分配。投资者于周五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 收益;投资者于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 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
7.2.2 基金的税收
▪ 3)所得税 ▪ 所得税是针对所得收益按一定比列征收的税种。 ▪ 各国税收法规一般规定基金投资者在取得基金
分配的收益后应交纳所得税,而基金免交所得 税。 ▪ 我国同样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 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 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 一是有关一般税收的法规和政策; ▪ 二是专门针对基金税收的法规和政策。
7.2.2 基金的税收
▪ 1)增值税
▪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 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 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 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7.1.2 基金收益的有关概念
考证直通车
▪ 单项选择题
▪ 基金经营业绩包括( )与基金未实现估值增值(减 值)两部分,是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内 经营成果的指标。
▪ A.基金净收益 B.基金经营业绩 ▪ C.损益平准金 D.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
7.1.2 基金收益的有关概念
▪ (3)损益平准金 ▪ 损益平准金是指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7.2.4 基金投资者的税收
▪ 1)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 得税。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买 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机构投资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 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 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其原因在于基金税收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主要 有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投 资者,其中基金投资者又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 个人投资者两类。此外,基金税收涉及的税种 较多,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且针对基金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税种的有关规定 也有所不同。
7.2.1 基金税收概述
▪ 目前我国有关基金税收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以 下两个层次:
时,在申购或赎回款项中所包含的按未分配基 金净收益(或累计基金净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 计算的金额。
▪ 按照规定,损益平准金在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 金赎回确认日加以确认,并在期末全额转入未 分配基金净收益(或累计基金净损失)。
7.1.2 基金收益的有关概念
▪ 4)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 ▪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 对于基金来说,其增值额是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的卖出价减去买 入价的差额收入。
▪ 在我国,目前对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 差价收入,暂免征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 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免征增值税。
7.2.2 基金的税收
▪ 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分别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 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