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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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14
•【字号】杭政办[2005]18号
•【施行日期】2005.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办〔2005〕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杭州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动漫之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扶持政策
自2005年起,市本级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滚动用于对动漫游戏产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

1、凡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经评审的优秀作品,在中央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1000元;在地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500元;在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1500元。

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
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经国家文化部或信息产业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信息产业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建立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对本市原创动漫游戏项目进行评审。

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原创动漫游戏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金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

5、对参加由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参加的国家级以上动漫游戏产业会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

6、对自带大型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杭创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下创业资金的资助。

同时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7、鼓励建设动漫游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给予一定的资助。

8、企业因生产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向银行借贷资金的,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贴。

二、税收扶持政策
9、政府鼓励的新办动漫游戏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10、凡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和“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11、动漫游戏产品出口参照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12、为创作动漫游戏新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
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工商扶持政策
13、新办的动漫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如一时不能全额到位的,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其首期到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注册资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金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土地扶持政策
14、对入驻本市经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3年内需购地建设工业生产用房的,其土地出让价格在现行基准地价基础上下浮20%。

五、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15、对动漫游戏方面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经市人事局认定),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优先购买专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纳税的有关动漫游戏作品的原创、生产制作、衍生产品开发和动漫游戏产品的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的企业。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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