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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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一)
每股收益的计算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自1994年开始,我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近30个涉及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详细规定。2003年,财政部针对上市公司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每股收益规范进一步科学化、国际化。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准则制定上与国外会计准则存在着某些差异。一、国外会计准则对每股收益的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多数是遵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通过合作研究,于1997年颁布的第128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128)和第33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3)的规定。其对每股收益的规定主要包括: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双重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润+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两者分别代表了无稀释和充分稀释情况下的每股收益,其差异恰好能够反映公司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释程度。
2、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复杂资本结构是指公司除了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外,还有可转换证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股票相关的奖励计划等契约,这些契约对每股收益都存在潜在稀释的影响。当股票的市场价格过低、合约不可能被执行时,稀释影响也就不必考虑。FASB和IASC从成本效益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出发选择了“库藏股法”,即假设公司由于期权和认股权的执行而获得的收益被用来购买库藏股。
3、每股收益披露的内容。①披露从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协调过程。这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是十分有用的信息,因为协调过程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每股收益的可比性。但是,由于对这个协调过程的披露比较繁琐,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非重要性项目在披露时可以被忽略。②披露未纳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反稀释作用证券。虽然反稀释作用证券在计算时不予考虑,但是反稀释作用证券的披露能够对每股收益起到预警作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证券对每股收益的潜在反稀释作用,是对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补充。③披露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因为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在计算时是作为每股收益分母的扣除项目,它会降低每股收益,所以FASB和IASC均要求对其进行披露。
二、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每股收益公告的变化由于我国证监会提高了配送股和增发新股的条件,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改变以前惯用的筹资方式。与配送股和增发新股相比,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相对宽松,于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成为众多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首选。而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有关每股收益的公告中,没有区分简单资本结构和复杂资本结构,也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购股权等)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随着可转换债券的进一步推广,财政部在2003年针对上市公司颁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且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实际状况,有选择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①它依循FASB和IASC的规定把每股收益划分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详细规定其计算、披露以及列报,不再要求计算和披露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②改进了加权计算方法,充分考虑了时间性,能够真实列报不同时期发行股份的每股收益,从而动态、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
③为了减少资产重组和股权操纵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规定股份变动时要对以往每股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也将杜绝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炒作,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和风险水平。
《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原则,侧重解决在计
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和分母的确定问题,特别是分母的确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现有会计准则,使其更趋于实用,更符合国际标准。按《征求意见稿》计算出的每股收益比以前更具合理性,保证了复杂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所列报的每股收益能够体现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和持续稳定性,并提高了每股收益的横向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