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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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07.22
•【字号】鲁建发[2005]18号
•【施行日期】2005.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鲁建发[2005]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缺陷责任范围及缺陷内容、责任期限、维修质量、费用计算;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预留、存储、支付、结算方式;
(四)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五)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合同约定由金融机构托管。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缺陷责任与认定
第八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一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

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属建设单位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单位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发包方应及时签订工程缺陷责任合同,未签合同的项目,发生缺陷责任时,由发包人负责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纠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三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滞留。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标准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
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使用保证金进行维修,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缺陷维修责任,并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履行了维修责任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本细则规定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日内提出异议。

如无异议,发包人或保证金托管单位应当在核实后的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或资金托管单位应向承包人即付保证金。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试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已双方就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指定银行
银行托管,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缺陷责任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保证金,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保证金的预留双方商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第三条保修项目名称、内容、范围、缺陷责任期限
第四条保证金的使用
1、保证金用于对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缺陷责任期从实际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在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使用乙方保证金的,必须提前_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2、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提出异议。

如无异议,甲方应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乙方。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乙方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六条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乙方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由乙方对甲方负责。

甲方分包的,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
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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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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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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