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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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艺术创作,提高艺术作品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管理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艺术创作、表演、展示、交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艺术创作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各种形式的艺术创作。
第四条艺术作品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暴力、
色情、恐怖等不良内容。
第五条艺术作品的表演、展示、交流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场所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秩序。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艺术作品鉴定、存档、保护等制度,确保作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各级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艺术创作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
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艺术作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章艺术创作管理
第九条从事艺术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确保作品的质量
和水平。
第十条艺术创作者应当尊重原创性,制作的作品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否则将受到法
律制裁。
第十一条艺术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应当做到积极向上、正能量,不得传播谣言、诋毁他人
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应当规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暴力、色情、
恐怖等不良内容。
第十三条艺术创作者应当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得将作品擅自转让或者篡改,否则将受
到法律制裁。
第三章艺术展示管理
第十四条艺术作品的展示应当遵守相关场所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秩序,不得损坏展品。
第十五条在展示活动中,不得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展示单位应当建立良好的展览制度,严格审核展品,确保展示的作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第十七条展示单位应当对展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展示的作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艺术交流管理
第十八条在艺术交流活动中,各方应当相互尊重,建立平等、和谐的交流机制。
第十九条艺术交流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不得干扰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艺术交流活动应当注重交流的真实性和效果,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蒙骗公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管理制度,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相关资质,对其作品进行处置,必要时起诉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滥用权力、破坏艺术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布其名单,以警示他人。
第六章结语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如有违反
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艺术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问题可随时向相关部
门咨询。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管理制度经艺术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施行。
以上为艺术规章管理制度全文。
愿各位艺术从业者共同遵守,积极开展艺术创作,推动艺
术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