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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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书
甲方:[保险公司名称]
乙方:[船主姓名/公司名称]
鉴于乙方是一艘名为[船舶名称]的船舶的所有权人/经营者,乙方希望在航行期间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并与甲方签订船舶保险合同。
一、保险范围
1. 本保险覆盖乙方所拥有/经营的船舶[船舶名称]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事故或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火灾、船舶沉没、碰撞、意外抛锚、海上风暴、海盗袭击等。
2.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保险期限],从[起始日期]开始,到[结束日期]结束。
在该期间内,乙方的船舶将全天候覆盖,无论是在港口、河流、沿海还是远洋航行。
3. 本保险的保额为[RMB金额],此保险将支付乙方在合同期间内发生的由上述事故或事件导致的船舶损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
对于超出保额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投保费用与赔偿
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支付总保费,保费金额为[RMB金额]。
乙方应在签约后的7天内支付该保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乙方在船舶损失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报案材料。
甲方将在接到通知后尽快进行核查和评估,并
在核查确认后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赔偿乙方。
赔偿金额应不超过乙方船舶损失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责任免除
1. 以下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a) 乙方的船舶在船长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被驾驶;
b) 乙方故意破坏船舶或制造事故;
c) 乙方在未获得相关船舶驾驶执照或船舶投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驾驶船舶。
2. 以下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a) 乙方的船舶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被驾驶;
b) 乙方的船舶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遵循甲方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装或修理。
四、争议解决
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裁决。
2.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裁决中的具体规定分配。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生效以及变更、解除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船主/公司):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