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铂钯金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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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铂金、钯金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要素 (3)
第三章交收和销售 (4)
第四章回购 (6)
第五章质量纠纷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述
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铂金、钯金现
货交收业务管理工作,确保现货交收、销售和回购业务安全、顺利运
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铂
金篇)》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钯金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交易所业务体系内铂金、钯金现货的交收、销售和回
购行为,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交收履约及交易所业务体系内铂
金、钯金现货的销售、回购和回收。
第三条相关方关系
会员与投资者为相关业务的执行主体,基于本业务规则自行执行铂金、
钯金现货交收、交易业务并承担所有相应法律责任;交易所仅为交易、
交收双方提供便利条件,对交易、交收业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素
第四条交易标的
交易所交易标的铂金粉,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19—2004相关标准。
铂金粉容器上必
须标有交易所认定的唯一编码、金粉重量、纯度标识、生产厂商标识
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交易标的钯金粉,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
95%,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20—2004相关标准。
钯金粉容器上
必须标有交易所认定的唯一编码、金粉重量、纯度标识、生产厂商标
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第五条生产厂商
交易所严格选择生产厂家并向合格厂家进行生产资质授权,相关信息
在网站公布。
唯有经交易所授权的合格生产厂商才有权作为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商
生产交易所交易标的铂金、钯金。
第六条产品经营者
会员为交易所交易标的的经营主体,拥有交易标的的所有权,按照交
易所规则自主完成仓储、交收、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所有相
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收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收单位铂、钯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
质量品级、同一外形的商品组成。
第八条交收商品必备单证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
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
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
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条交收回购单位
铂金、钯金的交收、回购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
最少交收、回购量
为1千克。
第十条业务地点及营业时间
交收、销售和回购地点为会员的经营场所.
交收、销售和回购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
第三章交收和销售
第十一条会员自行执行交易标的的交收出库和销售工作,并必须保证交收出库及销售交易标的的重量、纯度、外观符合标准,包装无损。
第十二条客户交收提货
(一)交收提货指客户补齐资金,将多头仓位兑现为交易标的的行为。
(二)客户以多头仓位申请交收提货,需在会员网点当场平仓并凭当
场打印出的该笔平仓单据办理;会员网点对非基于即时平仓而提出的
交收申请可不予受理。
(三)交收价格= 平仓价格+ 单位提货费。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提炼费、税费等,铂金、钯金单位提货
费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价的30%。
(四)客户需按照交收价格和提货数量,支付足额资金。
第十三条客户可在仓储交收地现场购买交易所交易标的铂金、钯金。
购买价格= 即时报价+ 单位提货费
单位提货费标准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会员存货不足的,最长延期交货、付款日期按照下表执行:
交货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客户交收提货或者现场购买交易标的,会员需为客户提供签字盖章的出库单据。
第四章回购
第十六条回购指客户用向交易所会员交付质量合格的交易所交易标的的方式对己方持有的空头仓位进行平仓,或直接将质量合格的交易所交易标的回售給会员的行为。
第十七条客户出具质量合格、外观无损的交易所交易标的并同时附以原始出库单的,会员有义务为其办理回购业务;否则会员可不予回购.
第十八条回购交易所标的,会员自行进行真伪鉴定并独自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客户平仓回购
(一)客户持有空头仓位申请回购,需在己方交易对手会员的网点当场
平仓并凭当场打印出的该笔平仓单据办理。
会员对非基于即时平仓而
提出的平仓回购申请可不予受理。
(二)平仓回购价格= 平仓价格–单位交货费
交货费包括检验费、储运费等,单位交货费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价的
15%.
第二十条客户可持交易所交易标的和原始出库单,直接到会员网点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 即时价格–单位交货费
单位交货费标准同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会员、仓储交收地现场可以对客户铂金、钯金进行回收。
回收价格= 即时价格–单位交货费–升贴水
单位交货费标准同第十八条。
升贴水由会员根据铂金、钯金的品级,
参照市场价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会员回购、回收,原则上需即时向客户全额支付款项;款项不足时,延期支付日按照下表执行:
交货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质量纠纷
第二十三条客户提取交易标的后,如果对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仓储交收网点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交易标的产品发生质量异议,由会员、客户在交易所指定的具有国家级检验资质的中立质检机构范围内选择具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经具有国家级检验资质的中立质检机构检验后,质量纠纷中的过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关及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检验机构:612所,北京有色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