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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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张财教〔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财教〔2023〕11号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附件
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3〕3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4号)、《张家界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22〕41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政策等的专项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张家界市境内注册或位于张家界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市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支持范围与方式
(一)对符合《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4号)文件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科学技术普及基地、星创天地、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分市场和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进行支持。
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二)对全市范围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农业关键技术运用与示范、社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应用基础研究及优势资源产业化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科技创新软课题研究等重点
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分类支持,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三)支持创新创业大赛、技术合同交易、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乡村振兴、引导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科技创新人才国内外培训、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及服务、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四)支持“揭榜挂帅”项目,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方式,事前按规定支持部分资金后,再根据验收情况确定事后补助金额。
(五)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通知采取发文和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
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项目申报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境内注册或位于我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组织能力、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
力;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则上采取网络在线方式提交。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项目申报。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一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
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自评结果,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政复评。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者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并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的;
(三)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五)有其他违法以及较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张家界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