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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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
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
“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改革中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工作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明确和强化责任,理顺职责关系。

第一批于201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第二批于2011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定”的主要内容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是职责调整,二是主要职责,三是内设机构,四是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六是附则。

(一)关于职责调整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

要落实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要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管理,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问题;要加强和改
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新增的职责。

包括划入的和根据新形势、任务增加的职责。

新增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文件和领导讲话不能作为新增职责的依据。

2.取消的职责。

包括划出的、下放的、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停止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把不应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承担;把应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下放给县(市)区政府;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等职责真正还给企业;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鉴定、认证、评估,以及一般信息、一般统计、科研、培训、考试等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市场中介组织承担;把中央、省、市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止。

3.加强的职责。

是指部门已在承担,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

上述职责调整表述要具体,有一项写一项,是什么写什么,不要归类,没有的不写。

涉及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职责,按照相同和相近的职责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进行理顺。

各部门要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写入“三定”规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并将协调解决的结果写入“三定”规定。

(二)关于主要职责
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主要依据。

确定主要职责的依据和来源为: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职责。

2.原“三定”规定中明确,且应当继续保留的职责。

3.国务院、省、市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调整的职责。

4.由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承担,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主要职责,不仅要对原有职责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并且要对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提供准确凿实依据。

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

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可在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

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内设机构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

(三)内设机构
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主要职责为依据,体现精干、高效、综合、规范的原则,不要求上下对口,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求是:1.职能任务相近或相似的要予以归并,职能弱化、工作任务较少的应综合设置或者归并到职能相近的内设机构。

2.加强重点业务机构设置,大力压缩为机关自身服务和承担事务性职能的内设机构。

3.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并按照改革的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快职责和业务融合,对以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内设机构要予以归并,对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内设机构可按工作职责适当分设。

4.未作调整变动的部门,原则上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但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按“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优化和适当调整。

5.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

已经设立的要进行清理整合,确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应从严控制。

6.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应有5名以上编制,最低不得少于3名。

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非主要职责一般不体现在名称上,一般可称处或室,严格控制局的称谓。

7.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相关处或室的牌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

8.机关党委一般不单独设置,可与政工机构合署办公。

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独设办事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人员编制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部门的职责配置,在现有行政编制总数内核定人员编制。

着力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1)机构合并调整的部门,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原则上要作适当核减。

如果实有人数超过编制数,允许暂时超编过渡,逐步消化。

(2)主要职责调整变动的部门,根据职责调整情况,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其人员编制作相应划转,具体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3)机构或职责未作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根据工作实际重新核定,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

近几年来工作任务减少或定编过宽的部门,适当核减人员编制。

(4)各部门在核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时,重点要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适当控制内部管理和自我服务处室的人员编制。

超编和已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进公务员而造成实际超编的部门,今后确属调整人员结构等需要,按“退三进一”(特殊情况按“退二进一”)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

2.领导职数
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现有领导职数配备情况,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的设置。

(1)局级领导职数。

各部门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合署办公的部门可增加副职1名,个别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对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超职数过渡,逐步消化。

部门总师类领导职位设置,应限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并从严控制;纪工委(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设置。

(2)处级领导职数。

按照部门编制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按编制在4名以下的处(室)可设1职,编制在5~-7名的处(室)可设1正1副,编制在8名以上的处(室)可设1正2副,人员编制特别多、工作任务特别重、工作性质特殊的处(室)可再增加1职掌握。

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设一名正职领导。

挂牌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能单独核定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任等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制定“三定”规定的格式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各部门以“三定”规定的形式上报,名称为“××委(局、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格式可参照省政府相对应部门的“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职责调整,即明确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即科学合理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即内设机构的个数、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即部门行政编制数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部门和处(室)两级领导职数;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即前几部分难以涵盖但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第六部分:附则,统一表述为“本规定由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报批程序
各部门负责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先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换意见,在取得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第一批“三定”的部门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第二批“三定”的部门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定”规定草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汇总分析。

对需要协调的问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市领导、市编委领导审定。

部门“三定”规定按机构序列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三定”规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六、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拟订和报批工作。

“三定”规定一经批准印发,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行使职责、设置机构、定编定员。

同时要搞好机关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运作机制,确保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协调、有序运转。

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
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部门转变职能,严格控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

通过检查验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确保“三定”规定顺利有效实施,确保机构改革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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