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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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
众所周知,参与民事诉讼的⼈不⼀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案件的当事⼈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帮助⾃⼰进⾏诉讼。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成为代理⼈,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民事诉讼代理⼈资格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
下⾯,请跟随店铺⼩编⼀起阅读下⾯这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
1、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2、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是指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员。
领取《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后,就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参加民事、经济、⾏政诉讼活动。
但是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业务服务受到的限制更⼤。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可见,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还不能担任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
但是,当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即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是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时,就可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但在侦查阶段除外,因为侦查阶段只能由律师为辩护⼈。
因此,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民事、经济、⾏政案件的必要条件之⼀就是是否有⼀⽅当事⼈在其服务的辖区内,否则其就没有权利接受当事⼈的委托,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时,才可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但侦查阶段除外。
3、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1)所谓当事⼈的近亲属,是指与⾃然⼈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然⽽,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致。
⼀是《民法典》(2021.1.1⽣效)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是《⾏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从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政诉讼法规定的最⼴。
那么,在具体的应⽤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使⽤。
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
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
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近亲属要⼴泛的多。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亲友的概念,依然采⽤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的⼯作⼈员当事⼈的⼯作⼈员,是指当事⼈为单位,其⼯作⼈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由于⽤⼈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的⼯作⼈员时,也要采⽤不同的标准。
如企业法⼈,其⼯作⼈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
事业单位的⼯作⼈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
4、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
社区是指⼈民共同⽣活的⼀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政村同⼀等级的⾏政区域。
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推荐诉讼代理⼈,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作⼈员担任诉讼代理⼈,也可以推荐其他⼈员担任诉讼代理⼈。
当事⼈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作⼈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
讼代理⼈。
也就是说,当事⼈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担任诉讼代理⼈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
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2)有关团体推荐的⼈。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的,有章程、有名称、有⼀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营利性组织
⼆、诉讼代理可以转委托吗
1、诉讼代理可以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代理事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代理。
实施转委托⾏为的⼈叫转委托⼈,接受转委托代理诉讼的⼈叫转委托诉讼代理⼈,也叫复代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也称为复代理。
2、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委托诉讼代理⼈受托后能否转委托的问题,⽬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同意,不得擅⾃转委托他⼈代理。
”上述《规范》由全国律师协会制发不属于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当事⼈委托诉讼代理⼈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
如果允许委托诉讼代理⼈私⾃转委托他⼈代为诉讼,那将对当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诉讼代理⼈接受委托后,如⽆特殊情况,应认真履⾏诉讼代理职责,不宜再将诉讼代理权转委托他⼈⾏使。
但这并不排斥转委托诉讼代理在⼀定条件下适⽤,只是须严加掌握以下条件:
(1)转委托⼈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2)必须是转委托⼈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诉讼代理职责;
(3)必须取得委托⼈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4)转委托诉讼代理⼈必须具有诉讼⾏为能⼒;
(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原来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为诉讼⾏为、执⾏代理职务。
(6)由原委托⼈与转委托诉讼代理⼈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由法院严格审查。
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地通知对⽅当事⼈。
3、实践中适⽤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仍然是原委托⼈的诉讼代理⼈,⽽不是转委托⼈的诉讼代理⼈,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不能归属于转委托⼈。
(2)如果原诉讼代理⼈已将全部诉讼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代理,那么原诉讼代理⼈应当退出诉讼。
通过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委托民事诉讼代理⼈在⼀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当事⼈节约时间,并且增加民事诉讼的胜诉率,但是您在委托代理⼈的时候,请⼀定要慎重的审查他的代理⼈资格是否适格,在进⼊司法程序之前,法院也会对代理⼈的资格进⾏审查,希望⼩编整理的⽂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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