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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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大韩航空公司MD-11货机坠毁事 件
对韩方死难者的赔偿 对中国地面第三人的赔偿 1. 乔晓岚、陆雨晨、高顺良、王晓芸、周圣 宝(安徽人) 2. 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37户居民 3. 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
对韩方死难者的赔偿
60-100万美元 韩国的先例是每位大人约赔360万元人民币, 每位小孩赔260万元人民币 大韩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 死亡承担合同之责的赔偿标准14万美元是, 而对韩国国内第三者侵权死亡赔偿的标准 是每人赔偿约为360万人民币
对中国地面第三人(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37 户居民)的赔偿
1. 2. 原告称,韩航飞机在离原告住所仅120多米处坠毁爆炸, 飞机坠地时形成的强烈“地震”、巨大冲击波及四处飞 溅的残骸,使原告所居住的整幢房屋严重受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用设施进行 修缮; 因被告飞机坠毁事故客观上已使原告房屋贬值,被告对 原告这项损失应予赔偿。 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导致原告在一定事件内无法正常 生活及工作,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房屋修缮搬迁及在 外临时过渡等费用均应给予赔偿。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范围: 原则:限制责任 但是采取了与《华沙公约》不同的计算方 法。 1952罗马公约P78 1978蒙特利尔议定书P78—P79
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诉讼管辖:损害发生地的缔约国法院管辖 经原告与被告同意,原告可以向任何缔约 国法院提起
诉讼时效:2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在 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算的三年届满 时,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行丧失,最长为三 年
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 的损害赔偿责任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节 :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地面第三人的概念 指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民用航 空活动,却因为航空事故的侵 权而成为享有航空器所有人 或经营人债权的人。
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1.该责任的特殊性 1933罗马公约 1952罗马公约 2.含义: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 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 地面(包括水面上)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称为 第三人损害,其时间,是从民用航空器发 动到航空器着陆终了期间。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 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 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4.15”大韩航空公司MD-11货机坠毁事 件
案情:1999年4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一架韩国大韩 航空公司的巨型MD - 11 型货机突然向地面俯冲下 来,一头栽倒在上海闵行区莘庄镇西南路沁春园 居民新村旁的一片建筑工地上,着地的同时即发 生大爆炸,机头深深扎进地里,机身、机尾部分 向前折断。无数大大小小的机身残片和机上物品 砸向周围,3名韩国机组人员当场遇难,现场群众 5 人死亡, 37 人受伤; 11 幢建筑物、 32 家店铺、 317户居民房屋受损。事故后经民航部门调查,认 定坠机原因系飞行员操作失误所致。
全球飞机撞高楼事件回顾
2001年9月11日,两架遭劫持客机撞向纽约世贸中心,另 有一架遭劫持客机撞向五角大楼,造成世贸中心倒塌,五 角大楼严重损毁,近3000人在那次恐怖袭击中死亡。 2002年1月5日,15岁男孩查尔斯· 毕晓普从飞行学校偷走 一架飞机,撞向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帕市商业中心高42 层的美国购物中心银行,仅男孩一人死亡。 2002年4月18日,一架罗克韦尔Commander 112TC型飞机撞 到意大利米兰高30层的皮雷利塔,飞行员路易吉· 法苏洛 和塔内两名工作人员死亡。 2005年12月6日,伊朗一架载有近百人的C-130军用运输 机从德黑兰机场起飞后不久,即要求紧急降落,结果降落 不成,撞上附近居民区内一栋10层住宅楼,造成至少119 人丧生。
3.
4.
对中国地面第三人(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的 赔偿
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 开发的房地产受坠机影响被毁、滞销 及贬值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提出 4.3亿元巨额索赔。
思考:
对地面第三人的赔偿与对旅客的赔偿为何 差距巨大? 哪些损失属于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特殊的侵权之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的存在 2. 因果关系 3. 主观上有过错,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 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4. 侵权人行为的违法性
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责任人:航空器经营人,既包括航空器使 用人,也包括航空器所有人。 经营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况:1.使用权虽已 直接或间接授予他人,但本人保留航行控 制权。2.经营人的受雇人在受雇过程中使用 航空器造成损害
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但如能证明损 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造 成,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碰撞或 相扰共同造成的情况
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经营人的免责: 1.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人的同意而是 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而有航 行控制权人能够证明本人已经是当注意防止此种 使用。 2.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 3.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 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 4.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的过 错造成的
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例外:并非由航空器事故造成,仅是由航 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 通过造成的,不属于第三人损害。
性质: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凡是地 (水)面上受损害的人,只要证明该损害 是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 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即有 权取得赔偿。
第二节:第三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 的人或物造成的损害 2.受害人与经营人或与发生损害时有权使用 航空器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中有关于损害 赔偿的规定 3.劳动合同已经对职工的损害赔偿做了规定 4.核损害 5.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损害: (一)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 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 (二)为受害人同经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 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 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 规定所约束的损害; (三)核损害。
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 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 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 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 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 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 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