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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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辨析
发表时间:2020-11-13T09:03:20.758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0年15期作者:郭广田[导读] 从立法目的来看,国家设置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任意降低施工标准,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实质问题。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 450000
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方即开始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责任。

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建设工程本身的质量,国家在制度设置中,设计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制度。

但是从社会实际中不难发现,人们往往容易将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进行混同,从而混淆了双方之间的关系。

因此笔者就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辨析,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概念辨析
何为工程保修期?何为缺陷责任期?
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的规定来看,工程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

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的规定来看,缺陷责任期对施工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 1 年,最长
不超过 2 年。

二、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从立法目的来看,国家设置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任意降低施工标准,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实质问题。

从法律规定分析,正常情况下,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节点均是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工程保修期的时间段包含了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二个期限同时并存。

此时如果是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缺陷的,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如承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质量保函中扣除。

从法律规定分析,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1、责任期限不同
根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

由此可知,缺陷责任期为约定的责任,发包方、承包方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则其将不存在。

保修期为法定期限,法律规定了保修期限的最低标准,承包方和发包方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严于法定保修期标准的期限,若双方未在合同中对保修期进行约定,则保修期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
实践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将一部分应付工程款进行预留,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建设工程发生缺陷原因不成,责任承担也不同:①缺陷责任期之内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且此缺陷是由承包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②若承包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发包方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若所需扣除费用大于保证金的金额,发包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进1 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行索赔;③在保修期内,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发包方可根据施工合同中质量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承包方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4。

而对于工程保修期的保修责任,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其实,建设工程难免会存在质量缺陷,设置缺陷责任期即为了及时修复质量缺陷,故而设置了工程质量保证金进一步约束承包方。

所以,对于承包方来说,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损失由工程质量保证金承担,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

3、责任来源不同
缺陷责任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为约定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建设工程则不存在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由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施工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最低期限执行。

因此,缺陷责任期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而工程保修期基于法律的规定。

4、承包方的履行义务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质量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进行索赔。

承包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6。

根据规定:承包方在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方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7 保修期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发包方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承包方发出保修通知。

承包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8。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

由此可以看出,在缺陷责任期角度,不强制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此时由发包方可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若保证金额不足以赔偿维修费用,发包方还可向承包方索赔,且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方对工程的维修义务来源于其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缺陷;在工程保修期角度,若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必须承担保修义务,承包方在该期限内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义务来源于承包方竣工之后提交的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三、实务风险要点
在上述分析对比的基础上,实务中,针对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要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其一、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方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方保修义务的承担。

其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无关。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方维修等事宜,发包方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可能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二)承包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发包人 / 房屋建筑所有人自行维修时涉及问题
实践中,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承包人又怠于履行 / 履行不能保修义务,此时,发包方 / 房屋建筑所有人往往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后续再向承包方主张因维修责任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发包方 / 房屋建筑所有人如此操作时,为了能够顺利让承包方承担该项费用,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条件:首先,需由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系由承包人的施工原因所致;其次,发包方 / 房屋建筑所有人在保修期内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过保修通知;再次,承包方拒绝维修或者维修不能。

四、结束语
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充分的区分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之间的不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约定,将能够有效的避免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不清、约定不明的情况,有利于合同的有序、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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