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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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稽核督查工作,提高
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二条稽核督查工作的任务是检查和核实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意见,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高效
运行。

第三章稽核督查内容
第三条稽核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收缴、提取、贷款等业务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员工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的执行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稽核督查组织
第四条稽核督查工作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部门负责。

稽核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能够独立开展稽核工作。

第五章稽核督查程序
第五条稽核督查工作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
(一)确定稽核对象和要点,制定稽核计划;
(二)开展现场检查、资料核对等具体稽核活动;
(三)形成稽核报告,包括稽核结果、问题和建议;
(四)稽核报告的反馈和整改落实;
(五)稽核结果的跟踪审查。

第六章稽核报告
第六条稽核报告应详细记录稽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要求稽核对象对问题做出解释和整改计划,并确保及时反馈和整改落实。

第七章稽核结果
第七条稽核结果分为合规和不合规两种情况。

合规表示稽核对象在各项工作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合规表示稽核对象存在工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第八章稽核结果的跟踪审查
第八条稽核结果应及时跟踪审查,包括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和改进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章附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稽核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关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督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稽核督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规性和效率。

希望各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细则,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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