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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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导读:表见代理是一种代理制度,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真实生活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我国《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做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1)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2)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2)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

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

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

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是没有代理权的人用表面上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因为
产生了代理的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是表见代理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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