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考试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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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考试试卷
简答题,按要求作答。

第1-5题每题15分,第6题25分。

1、2012年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0万元。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0万元,卖方予以签收。

请问:(1)定金合同什么时间成立,为什么?
(2)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买方多少钱?为什么?
(3)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多少钱?依据是什么?
2、甲公司委托其材料员乙在外地建材市场购买一批钢材,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定购买合同后,发现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防盗门,遂利用甲公司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定了一份防盗门买卖合同。

请问:(1)阐述代理的含义,并画出示意图。

(2)阐述本案例中购买钢材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阐述本案例中购买防盗门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0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00万元。

请问:(1)丙对甲错发给自己的设备属于何种债?为什么?
(2)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何种债?为什么?
(3)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谁构成侵权之债?为什么?
4、甲通过向乙银行抵押贷款购买某商铺,并将该商铺出租给丙使用。

请问:(1)甲对该商铺拥有何种物权?该物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2)乙银行对该商铺享有何种物权?该物权如何实现?
(3)承租人丙对该商铺享有何种物权?该物权的实施是否需要登记,为什么?
5、2009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0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10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12年8月,胡某回国。

2012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问:(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2012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6、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12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

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任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何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四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请问:(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案
1、(1)定金合同6月10日成立。

因为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自交付标的物后才成立。

(2)应返还450万元。

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额的20%,因此本案例中实际定金额为200万元,收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为400万元,多交付的50万元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3)可要求返还50万元。

因为定金合同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额的20%,超过部分作为预付款处理,本案例中,交付定金的买方违约,所交付定金应予以没收。

2、(1)代理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图略。

(2)购买钢材的合同有效。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材料员乙采购钢材的行为为职务代理。

(3)该合同有效。

因为采购员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产生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

3、(1)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同依据或没有法定依据,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遭受损失。

案例中,甲错发设备给乙,乙获利,甲受损,乙应返还设备给甲。

(2)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义务规定。

(3)丙擅自使用设备对甲承担侵权之债。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车自交付或占有标示产权转移,因此,丙对错发的设备擅自使用,侵犯了甲的权利。

4、(1)甲对该商铺拥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乙银行对该商铺享有担保物权,即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该物权需要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乙对该商铺拥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自合同成立即生效,不需要登记。

5、(1)本案中,胡某于2009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12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2012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6、(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何理由如下:
①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分)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分)
②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2分)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该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2分)
③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2分)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分)(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分)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分)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分)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1分)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分)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1分)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1分)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1分)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分)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

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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