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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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济 法 : 经 价值 ; 平 ; 率 ; 公 效 效率 分 析 中 围分 粪 号 :9 22 I 1 9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73 0∞ )3— O8— 4 1 2x(0 0 0 4 0
一
,
经济法的优先价值
烦 。在 这 里 , 像 在 别 的 地 方 一 样 , 妥 协 r 1 就 我 ”3
我 国经 济 法 把 效 率 和 公 正 作 为 其 基 本 的 价 值取 向 , 在 建 立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过 程 中 . 但
我 国 经 济 法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宏 观 调 控 及 克 服 外 部
的 他 指 出 :在 法 律 史 的 各 个 经 典 时 期 , 论 在 “ 无
学 家 托 马 斯 ・ 布 斯 认 为 . 使 谈 判 中 没 有 严 重 霍 即
段 达 到 结 果 的 均 等 他 指 出 : 生 活 就 是 不 公 平 “ 的 ,; “一 个 社 会 把 平 等 — — 即 结 果 均 等 — — 放 在 自 由之 上 . 结 果 是 即 得 不 到 平 等 , 得 到 其 也 自 由 ” - 肯 主 张 公 平 与 效 率 兼 顾 。 他 说 : 罗 尔 l奥 “ 斯 有 个 清 晰 干 脆 的 回答 : 优 先 权 交 给 平等 把
按 产 品 5" , 有 效 利 用 资 源 . 对 利 用 国 家 手 3配 以 反
第 经 济 法 应 以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率 的 方 式 分 一. 配 资 源 , 以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规 定 保 障 资 源 的 有 效 并 配 置 。 其 中 , 为 重 要 的 核 心 是 促 进 市 场 主 体 合 最 作 和保障 台 作 者 利 益 的合 理 分 配 。 1 7世 纪 的 哲
萁 追 求 的 首要 价 值 日标 要 由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的
经 济 法的效 率问题 包 - 两 个方 面 的 内容 : N 一
是经济 法对 社会 经济 发 展 的影 响 . 经 济 法 是促 即
进 还 是 阻 碍 经 济 的 发 展 ;l 是 经 济 法 本 身 的 效 率 I
占 代 和 近 代 世 界 里 , 价 值 问 题 的 刘 仑证 , 判 或 批 合 乎 逻 辑 的 应 用 , 都 曾 是 法 学 家 lJ f 的 要 活 『
动 ” …公 认 的 法 律 价 值 包 括 正 义 、自 由 、 平 、 公 效 率 . 序 . 全 、 会 福 利 等 , 中 公 平 和 效 率 是 秩 安 社 其 两 项 最 重 要 的 价 值 , 时 也 是 存 在 最 大 争 议 的 问 同
・ 清 晰 干 脆 的 回 答 : 优 先 权 交 个 把
的 障 碍 , 们 也 极 少 有 充 分 的 理 性 在 合 作 剩 余 的 人 分割 上达 成 协 议 , 以 , 有 所 应 ・ 第 者 迫 使 他 个
来自百度文库
们 同 意 合 作 这 就 是 法 律 的 目标 之 一 , 建 立 法 即 律 以使 私 人 协 议 失 败 造 成 的 损 失 达 到 最 小 , 所 以 律 设 计 应 该 能 防 止 胁 迫 和 消 除 意 见 分 歧 的 法 损害 。这就 是所 谓 规范 的 “ 布 斯定 理 ” 另 外 , 霍
张 公 平 优 先 罗 尔 斯 两 个 止 义 原 则 中 , 个 I. 第 N
经 济 法 的 经 济 逻 辑 , 包 含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应
容 :
则 , 最 大 的均等 自由 I ̄ . 优 于第 = 个原 则 , 既 N . 要 .t 1 即 差 异 原 则 。 弗 里 德 曼 主 张 效 率 优 先 他 主 张
题
性等 市场 失灵 现 象 , 及受 到社 会 资 源 有 限性 . 以 稀 缺 性 的 制 约 , 济 法 的 价 值 必 须 是 以 效 率 为 经
主 、 顾公 , 兼 q a。
,
经济法效率的经济逻辑
在很 多情 况 下 , 平 与 效率 是 存 在 矛盾 的 , 公 在 取 得 效 率 时 , 常 没 有 公 平 . 追 求 公 平 往 往 常 以损 害 效 率 为 代 价 对 于 某 一具 体 的 法 律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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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期
N0. 2 3. 002
学
术
探
索
2 02年 5 月 0
M . 2002
A e ̄ m t Expl ,de c ora l t on
蔡
磊
( 云南大学击学 院. 南 昆明 609 ) 云 50 1
摘要 : 法律价值是法律 中的 一 个核心问题 经 济法以效率和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 , 在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经 济体制转型时期 , 麻技率优先 、 兼颐公平 经济法的效率体现在对杜会经济的影响及经 济法律制度 自身等方面。
问题 , 经济 法本 身运 行 所 需要 的 成本 及 其 带来 即
不 同任务来决 定 。
对 公 q , a与 效 率 谁 优 先 的 问 题 . 尔 斯 、 里 罗 弗
的 效 率 , 即 经 济 法 应 包 含 有 自身 的 内 在 的 经 济 也
逻 辑 。
德 曼 和 奥 肯 代 表 了 三 种 同 的 观 点 罗 尔 斯 {
奥 肯 提 出 r一 个 著 名 的 “ 桶 规 则 ”, 过 “ 桶 ” 漏 通 漏 这一 收^ 调 节制 度 , 到 既 要 适 当的 , 达 q a均 . 要 卫 不能太 多地 损失效率 。
在 法 律 哲 学 中 , 律 价 值 一 直 被 认 为 是 棱 心 法 问 题 美 国 社 会 法 学 家 R- 德 认 为 , 值 问 题 虽 庞 价 然 是 ・ 困 难 问 题 . 它 是 法 律 科 学 所 不 能 回 避 个 但
一
,
经济法的优先价值
烦 。在 这 里 , 像 在 别 的 地 方 一 样 , 妥 协 r 1 就 我 ”3
我 国经 济 法 把 效 率 和 公 正 作 为 其 基 本 的 价 值取 向 , 在 建 立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过 程 中 . 但
我 国 经 济 法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宏 观 调 控 及 克 服 外 部
的 他 指 出 :在 法 律 史 的 各 个 经 典 时 期 , 论 在 “ 无
学 家 托 马 斯 ・ 布 斯 认 为 . 使 谈 判 中 没 有 严 重 霍 即
段 达 到 结 果 的 均 等 他 指 出 : 生 活 就 是 不 公 平 “ 的 ,; “一 个 社 会 把 平 等 — — 即 结 果 均 等 — — 放 在 自 由之 上 . 结 果 是 即 得 不 到 平 等 , 得 到 其 也 自 由 ” - 肯 主 张 公 平 与 效 率 兼 顾 。 他 说 : 罗 尔 l奥 “ 斯 有 个 清 晰 干 脆 的 回答 : 优 先 权 交 给 平等 把
按 产 品 5" , 有 效 利 用 资 源 . 对 利 用 国 家 手 3配 以 反
第 经 济 法 应 以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率 的 方 式 分 一. 配 资 源 , 以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规 定 保 障 资 源 的 有 效 并 配 置 。 其 中 , 为 重 要 的 核 心 是 促 进 市 场 主 体 合 最 作 和保障 台 作 者 利 益 的合 理 分 配 。 1 7世 纪 的 哲
萁 追 求 的 首要 价 值 日标 要 由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的
经 济 法的效 率问题 包 - 两 个方 面 的 内容 : N 一
是经济 法对 社会 经济 发 展 的影 响 . 经 济 法 是促 即
进 还 是 阻 碍 经 济 的 发 展 ;l 是 经 济 法 本 身 的 效 率 I
占 代 和 近 代 世 界 里 , 价 值 问 题 的 刘 仑证 , 判 或 批 合 乎 逻 辑 的 应 用 , 都 曾 是 法 学 家 lJ f 的 要 活 『
动 ” …公 认 的 法 律 价 值 包 括 正 义 、自 由 、 平 、 公 效 率 . 序 . 全 、 会 福 利 等 , 中 公 平 和 效 率 是 秩 安 社 其 两 项 最 重 要 的 价 值 , 时 也 是 存 在 最 大 争 议 的 问 同
・ 清 晰 干 脆 的 回 答 : 优 先 权 交 个 把
的 障 碍 , 们 也 极 少 有 充 分 的 理 性 在 合 作 剩 余 的 人 分割 上达 成 协 议 , 以 , 有 所 应 ・ 第 者 迫 使 他 个
来自百度文库
们 同 意 合 作 这 就 是 法 律 的 目标 之 一 , 建 立 法 即 律 以使 私 人 协 议 失 败 造 成 的 损 失 达 到 最 小 , 所 以 律 设 计 应 该 能 防 止 胁 迫 和 消 除 意 见 分 歧 的 法 损害 。这就 是所 谓 规范 的 “ 布 斯定 理 ” 另 外 , 霍
张 公 平 优 先 罗 尔 斯 两 个 止 义 原 则 中 , 个 I. 第 N
经 济 法 的 经 济 逻 辑 , 包 含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应
容 :
则 , 最 大 的均等 自由 I ̄ . 优 于第 = 个原 则 , 既 N . 要 .t 1 即 差 异 原 则 。 弗 里 德 曼 主 张 效 率 优 先 他 主 张
题
性等 市场 失灵 现 象 , 及受 到社 会 资 源 有 限性 . 以 稀 缺 性 的 制 约 , 济 法 的 价 值 必 须 是 以 效 率 为 经
主 、 顾公 , 兼 q a。
,
经济法效率的经济逻辑
在很 多情 况 下 , 平 与 效率 是 存 在 矛盾 的 , 公 在 取 得 效 率 时 , 常 没 有 公 平 . 追 求 公 平 往 往 常 以损 害 效 率 为 代 价 对 于 某 一具 体 的 法 律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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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期
N0. 2 3. 002
学
术
探
索
2 02年 5 月 0
M . 2002
A e ̄ m t Expl ,de c ora l t on
蔡
磊
( 云南大学击学 院. 南 昆明 609 ) 云 50 1
摘要 : 法律价值是法律 中的 一 个核心问题 经 济法以效率和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 , 在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经 济体制转型时期 , 麻技率优先 、 兼颐公平 经济法的效率体现在对杜会经济的影响及经 济法律制度 自身等方面。
问题 , 经济 法本 身运 行 所 需要 的 成本 及 其 带来 即
不 同任务来决 定 。
对 公 q , a与 效 率 谁 优 先 的 问 题 . 尔 斯 、 里 罗 弗
的 效 率 , 即 经 济 法 应 包 含 有 自身 的 内 在 的 经 济 也
逻 辑 。
德 曼 和 奥 肯 代 表 了 三 种 同 的 观 点 罗 尔 斯 {
奥 肯 提 出 r一 个 著 名 的 “ 桶 规 则 ”, 过 “ 桶 ” 漏 通 漏 这一 收^ 调 节制 度 , 到 既 要 适 当的 , 达 q a均 . 要 卫 不能太 多地 损失效率 。
在 法 律 哲 学 中 , 律 价 值 一 直 被 认 为 是 棱 心 法 问 题 美 国 社 会 法 学 家 R- 德 认 为 , 值 问 题 虽 庞 价 然 是 ・ 困 难 问 题 . 它 是 法 律 科 学 所 不 能 回 避 个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