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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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发⽣的争端。
其特点:
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利益或重要权利。
3、国际争端的解决⽅法。
4、国际争端的解决⽅法由当事国⾃由选择适⽤。
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法:就是⼀个国家为近代另⼀个国家接受其所要求的解决争端的办法⽽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措施的⽅法——反报、报复、平时封锁、⼲涉。
反报:⼀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为的确回答。
报复:⼀国对另⼀国的国际不法⾏为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
平时封锁:指⼀国在和平时期⽤海军⼒量封锁他国的港⼝和海岸,迫使他国就范的⼀种强制⽅法。
⼲涉:指第三国对于某两国之间的争端所作的强制性⼲预,使争端当事国按照⼲涉国要求的⽅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直接进⾏的外交⽅式。
谈判只是在当事国之间直接进⾏,⽽协商则不限于当事国,还可以邀请有关国家或中⽴国家参加。
斡旋与调停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进⾏⼲预促使当事国进⾏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种⽅法。
但斡旋者只是第三⽅促使当事国进⾏谈判,⽽第三⽅⼀般不介⼊。
调停则是第三⽅直接参与谈判。
调查与和解:是解决因事实不表⽽⽆法解决的争端的种⽅法,这个⽅法通常是由争议双⽅通过协议成⽴国际调查和会和和解委员会进⾏。
调查委员会:为了查明事实和进⾏公正的调查,争端当事国可签订特别协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个由若⼲⼈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查明事实之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布赖恩和平条约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1913和1914年间与英法等三⼗个国家分别签订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条约,这⼀系统条约被称为“布赖恩和平条约”。
这些条约发展了在1899、1907年两个海⽛各会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所建⽴的调查与和解制度。
布赖恩条约规定⼀切外交⽅法所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给⼀个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调查和提出报告。
和解特点:
1、和解是由争端当事国签订协议把争端提交给⼀个临时或常设的委员会解决;
2、和解委员会不仅有权查明事实⽽且可以提出解决建议。
3、和解委员会的建议虽然没有法律拘束⼒,但由于和解是当事国的协议进⾏的,它们有遵守协议的义务,从⽽对和解的建议在道义上也有遵守的义务。
政治⽅法的特点:
1、争端当事国直接进⾏
2、第三⽅只起促进作⽤
3、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法:指争端当事国采⽤法律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特点
1、基于政治性争端不可裁判的原则,法律⽅法只适⽤于解决法律性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般不采⽤法律⽅法解决。
2、法律⽅法是由临时设⽴的或常设的机构进⾏,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
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此种机构必须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
国际仲裁是争端洋奴事国⾃愿⽤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种法律程序,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仲裁。
杰伊条约:1794年,美国为了解决它⾃独⽴战争以来和英国存在的⼀系列争执,美国派特使杰伊与英国外交⼤⾂格林威尔进⾏谈判并签订近代仲裁鸣上有名的“楼伊条约”,条约规定设⽴三个混合仲裁委员会,分别截断边界、英国求偿、美国求偿等三⽅⾯的争端。
近代仲裁的特点:
1、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愿接受的⼀种法律程序。
2、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各⾃选派仲裁员组成。
3、国际仲裁法庭根据仲裁协定的要求进⾏截断,仲裁裁决是终判,不得上诉,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
4、仲裁所适⽤的法律,⼀般由仲裁协定规定,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仲裁协定:当事国⾃愿接受的⼀种法律程序,双⽅当事国为进⾏仲裁⽽签订的仲裁协定是仲裁的法律依据。
临时仲裁协定:是专门为把争端⾳乐会仲裁⽽签订的仲裁协定。
仲裁条款:在⼀般条约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缔约双⽅约定今后发⽣的某类争端⾳乐会仲裁解决。
仲裁所适⽤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第28条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般法院原则
当事国同意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适⽤公约及善良原则。
仲裁法庭组织
国际仲裁法庭可以由⼀名“独任仲裁⼈”,也可以由3-5名仲裁员组成。
常设仲裁法院由两个机构组成⼀个是常设⾏政理事会,另⼀个国际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