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华塑: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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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签订的协议,指派李登文、宋庆刚律师出席了贵司于2011 年5月28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现就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贵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贵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召开2010年年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贵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决议,贵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刊登了关于增加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1 年5月28日上午9 时30 分,本次大会如期在济南市舜耕路46号齐鲁文化会馆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邢乐成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公司副董事长李建生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李建生先生作为本次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1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参加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3015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0% 。

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参加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审议公司《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公司《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公司《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公司《2010年年报及年报摘要》;
审议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继续为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106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采用填列表决票的形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一名董事会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登文
宋庆刚
2011 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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