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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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一、事项名称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二、审批依据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2*]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202*]55号)的规定: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能带动农户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三、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2.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3.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
4.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5.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四、申请材料
每年推荐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扶贫办根据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通知辖区的县(市、区)扶贫办,由各县(市、区)扶贫办通知扶贫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向其所在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明确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方式外,同时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1、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农户名册。
2、扶贫龙头企业与项目覆盖区域的县(市、区)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4、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5、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
6、企业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然后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五、审批形式评审通过,由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再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之后,市扶贫办、财政局按照推荐权限行文推荐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审批。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六、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七、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经各县(市、区)通过初审的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10天内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安排指标情况进行审核→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认定和审批。八、收费情况:免收费。
九、玉林电子政务大厅网址:十、查询方式:
扩展阅读:25、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202*-11-2710:22:59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扶贫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发的《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202*〕46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2*202*年)》(云发〔202*〕7号)和《云南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云贫开办发〔202*〕217号),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为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扶贫贴息到户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经扶贫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由省级统一建立项目库,金融机构在省扶贫办和财政厅推荐的项目中挑选承贷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计划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中逐级下拨各县后,由项目县结算贴息,贴息补助可兑现给发放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兑付给项目实施单
位,具体兑付方式由各项目县在贴息申报中自行确定。一、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一)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规模,由省扶贫办根据贫困人口数量、上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县的具体实际,商省财政厅提出各县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计划,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下达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扶贫、财政部门。(二)使用范围和控制额度
中央扶贫贴息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全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农户,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在地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解决。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只能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如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好、效益明显、贷款诚信度较好的农户,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审定后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三)贴息方向和标准
到户贷款的贴息年限为1年,具体投放到户的贷款期限可按生产周期或项目周期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予以贴息。(四)运作管理
到户贷款的具体承贷金融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到户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原则上不超过20%。到户贷款的发放按照贫困户的实际需求,不定贷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