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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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业经 营 的法律定 位又 开始模 糊起来 。最近证 券投
资类信 托业务 被严 格 限制 开设 证 券 账户 的数 量 , 信 政 合作业 务 由于 受 到财 政 部 “ 担保 禁 令 ” 的影 响 严 重 下降 , 信合 作业 务被采 取 了严格 控制措 施等 , 银 使 业 界再一 次关 注我 国信托业 经 营的法 律定位 与不 同
我 国信托业 自 17 99年恢 复 以来 , 一直没 有一 个
明确 的法 律定 位 , 初 是 作 为银 行 传 统业 务 手 段 的 最 补充 , 者 是 作 为 政 府 筹 集 资 金 的 工 具 。2 0 或 0 1年 后, 随着《 托 法》的颁 布 和 《 托 投 资 公 司 管 理 办 信 信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1年第 1 ( 01 期 总第 14期) 2
信 托 业 经 营 的法 律 定 位 与 公 平 竞争
刘 少 军
( 国政 法 大学 财税金 融法 研究所 , 京 10 8 ) 中 北 0 0 8 摘 要 : 照我 国现行 的金 融法律框 架 , 融 业 实行 的是 分业 经 营、 按 金 分业 管理 , 信托 业 享有 完全独 立于银
行、 证券和保险业的业务专营权。但是 , 这种专营权逐渐被各种部 门规章以“ 委托理财” 之名打破 , 使非信托 业事实上都享有 了经营信托的权利, 再加之信托业 自身能力的限制 , 必然 出现业务 经营的 困境 , 甚至不得不 事实上违规经营。“ 委托理财” 实质上是一种非纯粹信托或称准信托 , 是对现行 法律的有意规避 , 是造成信 托 业 困境 和 不公平 竞争 的主要根 源。 因此 , 必须明确 信托 的认 定 标 准 , 信托 业 经 营一 个合 理 的 法律 定位 , 给
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 ① 参见我 国现行《 证券法 》 第六条 ,保 险法》 《 第八条的规定 。 ② 参见我 国现行《 托法》 四条的规定。 信 第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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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于 2 0 0 7年实施 , 它由 20 0 2年颁布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修改而成。 参见《 信托公司符理办法》 第七条 的规定 。
金融 行业 之 间的公 平 竞争 问题 。本 文试 在前 人研究
成果 的基础 上 , 就此 问题 谈 一点 自己的看法 。


在 我 国现 行法 律 体 系 中 , 具体 规 范信 托业 业务 范 围的法 规是 《 信托 公 司管理 办法 》 ③。在 该办 法 中 规定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之外 , 经批 准任何 单位 未 和个人 不得 经 营信 托业 务 , 任何 经 营单 位 不得 在 其 名称 中使用 “ 托 公 司 ” 样④。并 且 , 信 字 在该 办 法 中
产权信托 ; 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发起 人 从事 投资 基金业 务 ; 营企 业 资产 的重组 、 经 购并 及项
目融 资 、 司理 财 、 务顾 问 等业 务 ; 托 经 营 国务 公 财 受
院有 关部 门批 准 的证 券 承 销业 务 ; 理居 间 、 询 、 办 咨
除 国家另 有规 定外 , 业 银 行 在 中 国境 内不得 从 事 商 信托 投资 和证 券经 营 业 务 , 不得 向非 自用 不动 产 投 资或 者 向非 银行 金 融机 构 和企 业 投 资⑤。证券 公 司 也 只能经 营 : 券经 纪 ; 券投 资咨询 ; 证 证 与证 券交 易 、 证 券 投资 活动有 关 的财务顾 问 ; 证券 承销 与保荐 ; 证 券 自营 ; 券资产 管 理 ; 证 以及 其他 证券 业务 。保 险公
实现 银行 业 、 托 业、 信 证券 业 、 险 业之 间基 本公 平 的竞争 。 保
关键 词 : 法规 矛盾 ; 信托 困境 ; 平竞 争 ; 公 委托 理财 ; 纯粹 信托 ; 法律 定位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2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8 0 D 2 .8 A 10 6 5 ( 0 1 0 — 0 4— 7
可以经 营 以下 部分 或全部 本外 币业 务 : 资金信 托 ; 动 产信 托 ; 不动 产信 托 ; 价 证 券信 托 ; 他 财 产 或 财 有 其
业 、 险业 的相 关法 律 中 , 保 也对 其经 营信 托业务 作 出
了明确 的限制 性 规 定 。按 照 我 国现 行 法 律 的规 定 :

我 国信托 业务 经营 的法规 矛盾
我 国不 同金融 行业 之间 的基本 经 营原则是 分业
对信托业的业务范围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 信托公司
收 稿 日期 :OO—l 2l O一1 5
作者简介: 刘少军 (9 3 16 一
) 男 , 宁朝 阳人 , , 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 长、 金融法研究 中心 主任 , 中国法
经 营 、 业 管 理 , 照 现行 法 律 规 定 : 行 业 、 托 分 按 银 信 业、 证券 业 、 险 业 实行 分 业 经 营 、 业 管理 , 保 分 银行 、 信托 、 券 、 险 业 务 机 构 应 分 别 设 立①。 同时 , 证 保 我 国《 托法 》 信 规定 : 托人 采 取信 托 机 构形 式 从 事信 受 托 活 动 , 组 织 和 管 理 由 国务 院 制 定 具 体 办 法②。 其 由此 可见 , 在我 国现行 金融 法律 体系 中 , 托业 应该 信 是一个 独立 的金 融 行业 , 信托 业 的核 心业 务应 该 与 银 行业 、 证券 业 、 险业 的核 心 业 务有 所 区别 , 成 保 形
在 主 营业务上 各 有侧重 的部 门格 局 。
( ) 一 信托 业 经营 范 围的法规依 据
法》 《 、信托投资公 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的实
施 , 托业 开始逐 渐 向其 本业 回归 。但是 , 信 随着 我 国 银 行业 、 证券 业 和保 险业 相继 开展 委托理 财业 务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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