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标准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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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标准、法规宣贯
资
料
汇
编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
为使我国汽车工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发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对车辆产品实施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法制化管理体制。
在新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管理制度实施之前,为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就《目录》中企业新产品申报和公布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目录》中企业的新产品实施管理,不再发布《目录》。
《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二、《公告》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批准、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消。
《公告》由文本和光盘两部分组成。
文本中列入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汽车产品为主型号,由GB9417-88中规定的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组成)和产品名称;光盘中列入产品型号(其中汽车产品由主型号和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整车彩色照片(必要时附局部照片)、主要参数表(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等内容。
光盘的内容调整时,不再另行通知,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公告》由国家经贸委印送各地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告》同时在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是:。
四、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国
机管〔2000〕519号)、《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
上述目录终止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上述目录终止执行前,有关内容的勘误更改或撤销,由国家经贸委通知有关部门。
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工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628号)的规定和要求,坚决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中,对车辆产品的进口部件状态或执行标准、技术法规的有关问题,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查询,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函复,并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和有关部门。
七、已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告》中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和销售。
严禁盗用、套用、转让《公告》中的产品及合格证,违者将从《公告》中撤销其生产企业或产品。
未列入《公告》的企业擅自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属非法拼(组)装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在《目录》的有效期内,《目录》中企业也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产业[2006]1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
附件:一、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三、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四、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五、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改委从第1批公告到153批公告都依据《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从第154批公告至今都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等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公安部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三.《公告》管理的补充规定及要求
(八)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
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
括M类、N类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
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
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
汽车企业申报要求
1、“警备车”不进入公告,其它车型也不能有“公安”字样。
2、只有在已公告的车型基础上,才能申报变型和改装车产品的公告。
只有同时开发、试验并出具同一份试验报告的车型才能同期申报。
汽车设计中常用的标准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检验有关项目
GB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相关定义及范围
侧面防护装置定义: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
侧面防护装置安装范围: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
2、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要求:
(1)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 mm的位置;
(2)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安装的螺丝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
(3)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不大于300mm,且截面高度:
N2和O3车类车辆不小于50mm;(N2和O3指:总质量大于3500kg小于12000kg的货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小于10000kg的挂车;N3和O4类车辆不小于100mm;(N3和O4指: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和总质量大10000kg的挂车)
(4)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500mm的范围之内;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mm处,但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5)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O3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 ,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50 mm,对于N3和O4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 ,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 mm;
(6)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可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 mm;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应不超过350 mm;
(7)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
GB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相关定义及范围
后下部防护装置定义:通常是由横梁组成的安装或连接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后下部防护装置范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含在用车,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除外)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
2、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
(1)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朝后。
横向构件的端部成圆角状,其端头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
(2)后下部防护无论在任何位置上,都应与车架或其他类似部件相连接,后下部防护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3)后下部防护装置不能调整的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 mm;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调整的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 mm;
(4)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 mm。
GB15741-1995
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VIN
经办人;朱彤、马玥备案机构:
邮编:300162
地址:天津市59号信箱标准化研究所
TEL:022-********
FAX:022-********
E-MAIL:ztl228@,my_belley@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第1~3/12~14——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WMI)
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第4位字码——车辆类型
第5位字码——车身类型
第7位字码——悬架
第9位字码——检验位
3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第10位字码——年份
第11位字码——装配厂,本厂用“Z”表示。
第15~17位字码——生产顺序号
4主要位置及固定方式:
对于运钞车标牌安装于钞厢后厢门右侧上、运钞车押运舱中隔墙中上部,集成车和工程车标牌安装在车门踏步立面、驾驶室右侧门内侧上。
直接将原底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迪马车辆标牌上。
挂车或半挂车将自行编制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右侧前纵梁和产品标牌上,标牌安装在厢体右侧前门内墙立面上。
注:销售到北京地区的车辆,铭牌采用铆接方式固定。
GB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后视镜类别
后视镜安装数量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H1 :视表面最高点至地面距离;
H2 :视表面最低点至地面距离;
D :两灯视表面内缘距离;
E :车辆的最宽处与距车的纵向中心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的距离;K :车的最前端与侧转向信号灯的最前端之间的距离;
K1 :车的最前端与灯的最前端之间的距离;
K2 :车的最后端与灯的最后端之间的距离。
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a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b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c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转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 mm、2200mm;
•d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e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f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g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h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i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j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阻挡拆解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ft)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k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l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 mm;
•m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ft)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n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
•o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
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2、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最大限值的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a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000kg;
•b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26000kg;
•c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17000kg;
•d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4500kg;
•e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2000kg;
•f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
•g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1800mm的铰按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7000kg;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
3、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
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4、车辆长度大于6米时必须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5、空载高大于3.00m或宽度大于2.10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6、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修改单3号:“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
7、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8、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9、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
10、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所装灯具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GB4785-1998《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2、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完工车辆交验前均应按要求安装企业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和车型名称三种外部标识。
上公告的车辆后部必须安装企业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和车型名称三种外部标识。
13、设计时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质量参数限值必须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要求。
6、其它强制性标准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车身颜色、污染物排放、车外噪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