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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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
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审批: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市、州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汲取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提供。
第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程序组织调整。
第三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综合分析评价县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三)分析研究县域人口增长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及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确定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明确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农村居民聚居点治理和建设的管理策略。
(五)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按照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要区别平原、丘陵、山区、高原等不同地域,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体现不同的地域特色,突出不同的城乡空间布局特点,选择不同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
第十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按空间管制分区,准确划定禁止建设、限制建设的区域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和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保护的控制指标和规定;
(五)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的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情况、危害范围、防治设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统筹城乡发展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重大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作为规划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以附件的形式随同规划成果一并上报。
第四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条件;
(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
(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
(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域发展建设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1、分析县域在所属行政区域和更大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2、分析县域城镇与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3、城镇、村庄布局的现状特征和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分析评价,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明确县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
1、研究县域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人口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和就业结构的变化和趋势。
2、制定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
预测城镇化水平,确定城镇化模式,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引导县域人口适应生产力布局合理分布。
(四)县域村镇体系布局。
1、合理确定村镇层次等级,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县域重点中心城镇,一般建制镇、集镇、重点中心村、基层村六个层次。
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乡镇合并的优化调整方案。
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建设标准。
2、根据城乡之间、城镇之间人口分布状况,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五)村庄布局和分类管理策略
1、制定县域村庄布局空间管制规划,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
中心村是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聚居点,中心村的选定应满足区位优势、联系合理、规模经济、节约用地的选址布点原则,明确其服务范围。
3、提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四类区域(居
民点)的范围和规划管理措施,①积极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②引导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
③限制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④禁止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
4、提出村庄迁建合并整合方案
对符合以下迁并标准的村庄,应考虑进行迁建合并,提出各行政村、组迁并的具体方案。
(1)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2)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3)存在严重人居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建设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4)压占矿产资源或地下文物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六)重点区域和重点城镇发展策略。
提出城乡人口密集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提出重要经济发展轴线(带)的村镇空间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建设管理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
(七)用地及空间管制规划。
根据城乡人口分布、产业布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明确标识范围,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管制策略和引导措施,并编制县域城乡建设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八)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1、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确定各级村镇设施配置的类型和标准;
2、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形成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明确区域性供水、排污、垃圾处理等政策和规定。
3、制定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垃圾、电力、电信、教科文卫等专项规划。
(九)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
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内容、重点,制定保护与利用的对策措施。
综合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自然资源的分布、保护、利用情况,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分析评价各类灾害的形势以及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措施。
(十)近期建设发展规划。
1、依据经济发展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制定控制和引导城乡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
2、确定近期发展建设所需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及建设项目和内容,并落实项目的空间布局、用地规模、投资估算。
3、科学预测和确定近期重点发展的镇、村,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确定近期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及管理策略,明确作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候选对象,分别提出建设与治理的指导性目录。
(十一)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图纸(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主要反映县域村镇的等级、规模和现状布局情况,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分布、县域人口密度分布差异、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地形地貌、基本农田、工程与水文地质、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状况。
附区位关系图。
主要反映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协作关系、交通联系、区域性基础设施,周围城镇位置、名称和影响辐射范围等。
(二)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主要反映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空间布局,应标明:主要农业发展基地及分布地区、主要工业生产基地及分布点、生产力重点分布区域、综合经济区划分及发展方向等内容。
(三)县域城乡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
标明各级城镇、中心村的位置、等级、规模,明确其影响和辐射的范围;标明主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走向、位置、规模;标明城乡主要居民聚居点,反映城乡人口分布情况。
(四)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反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明确用地发展方向;标明城乡建设用地范围,附县域城乡建设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汇总表;标明各镇区、中心村、主要居民聚居点的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标准。
(五)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标明水源地、湿地、矿产资源地、历史文化遗存、生态敏感地等重要保护区域的位置和范围,明确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标明输电、输气、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走廊管制范围和措施;标明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范围。
(六)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标明各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走向、位置、规模;各级村镇的位置、名称、等级。
根据图纸的信息量和图纸表现的需要,编制县域综合交通、给水、排水、垃圾、电力、电信、教科文卫等专项规划。
(七)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主要反映各类防灾与环境建设的设施、指标、措施。
标明各类灾害和资源的分布地点、影响范围、防治(保护)范围、防治(保护)设施的位置;明确划分环境功能区、分区界线、目标要求及原则和措施。
(八)近期建设发展规划图:近期重点发展村镇的位置、名称;各类近期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内容。
(九)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明确建设项目的选址、内容、建设时序和投资概算,制定发展的原则和管理策略。
(十)其他因需要增加的旅游、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图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级市、城市远郊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0年11月29日省建设厅下发的《四川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川建厅村镇发[200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