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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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
现行法律对受害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规定在民法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一、当事人之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依据实际损失金
额补偿,补偿损失的金额在合同规定范围以内;二、当事人之一方违反公约承诺,造成另
一方精神损失的,应偿还精神损害费,对其社会影响程度给予赔偿;三、至于损害责任纠
纷与受害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同,当受害者提供劳务者受到害害,双方当事人应
按照劳务双方峰值权利能力及实际损失分别负累累责任承担的原则确定责任,按照由责任
方承担损失的原则以有关双方的补偿金额,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应由受害者确定,受害者的权利也从中规定。
具体而言,赔偿的范围因受害人提供服务的性质、工作质量及伤害程度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计算赔偿标准时,各方应按照等量抚慰金原则,按照因受害人服务失误或提供服务时有
过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双方义务,进行合理定价决定赔偿标准。
受害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在各项损失赔偿上应遵循合理原则,既应考
虑损失赔偿金额,又要考虑被害者的损害权利与权益的保全,对受害者提供的服务负责。
在服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中,受害者有权获得现金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劳务
报酬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等费用,但上述赔偿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应以受害者实际蒙受
的损失为依据,两者不宜互相穿插,不可以金钱绝对值的原则进行赔偿,以免导致受害者
受到不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