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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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
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5
•【字号】怀政办发[2010]65号
•【施行日期】201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
作规则》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规委会由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省内外城乡规划专家、教授及公众代表组成。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规委会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市规委会副主任;
(三)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人资委、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城建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处、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电力集团公司、怀化电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市规委会委员。
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原则上自然成为市规委会委员,特殊情况由市规委会领导研究确定。
第四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
办公室设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及其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论证和评估。
建立城市规划技术专家库,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办公室提出人员名单报市规委会审定,任期3年,主要参与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组织的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市中心城区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相关政策;
(四)组织审定中心城区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太平溪、氵舞水河两岸建筑、重要地段地标性建筑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查上报市规委会的项目,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如是否完善土地手续、是否具备环评批复意见、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内容、属未报先建的是否立案查处并作结案处理等);
(二)对各类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小城镇规划及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指导和技术审查;
(三)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四)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委会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五)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建立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
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召开。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议题准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市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报。
办公室整理初审后,提交例会或专题会议审
议,凡提交例会或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请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由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组织专家先期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其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用地审批情况、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情况、各项配套设施情况、方案优缺点、修改完善意见等。
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市规委会审议。
3、审议的材料必须在会议确定后提前一天送交参会成员审阅。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由市规委会主任召开或委托副主任召开。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1、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专家人员和数量,涉及重大问题,可邀请2-3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2、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3、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负责人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四)审议内容:
1、主要对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形成的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意见进行审定;
2、就特邀专家提出的规划意见进行审议和审定;
3、就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
(五)议题表决和通过。
市规委会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市规委会参会委员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会议纪要签发。
办公室负责撰写会议纪要。
纪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
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会议纪要一般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开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规委会副主任签发。
(七)市规委例会或专题会议的现场记录、委员的投票及文字意见、会议纪要以及审签纪录,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八条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对特殊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开市规委会部分委员参与的临时会议,指导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章预审制度
第十条报市规委会审查的重大项目实行预审制度。
第十一条预审项目范围:
(一)重大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设计、城区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专项规划;
(二)城市重要地段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溪河沿岸建设项目、城市重要节点及城市广场周围建设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如各类大型场馆、会展中心、城市广场、铁路站场、航运港口等)、地标性建设项目。
(四)大型小区修建性详规: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
第十二条预审项目应当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阅。
第十三条预审报告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对以上项目先行受理,报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审查,提
出初审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规委会办公室在规委会召开前一周将设计方案文本、技术审查小组审查意见以及预审呈阅单送呈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预审;
(三)规委会召开前,规委会办公室将送出的文本及预审单收回整理归档,并根据预审意见确定规委会拟评审项目。
第五章委员
第十四条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自主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市规委会会议;
(四)推荐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市规委会工作规则,支持市规委会工作;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