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样品的处理和保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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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样品的
处理和保存要求
2004年5月 美国FDA发布
2009年6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
萌蒂制药有限公司翻译
北核协会审核
药审中心最终核准
目录
I. 引言 (1)
II. 背景 (1)
III. 抽样方法 (2)
IV. 对多个研究和多次运送的保存 (3)
V. 保留样品数量 (4)
VI. 各种研究设置下的职责 (4)
A 在CRO、大学、医院或医生诊所进行的研究 (4)
B SMO参与的研究 (5)
C 由SMO中参与的盲态药效学或临床终点研究 (7)
D 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进行的企业内部研究 (8)
E 体外BE研究 (9)
VII. 吸入剂产品的例外情况 (10)
词汇表 (11)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样品的处理和保存要求 I. 引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向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合同研究组织(CRO)、中心管理组织(SMO)、临床研究者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以下方面的建议:按照21 CFR 320.38和320.63的要求,对相关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研究保留样品进行处理的方法。

本指导原则将强调以下内容:(1)将用于BA和BE研究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运送至研究机构的方法;(2)研究机构随机选择试验样品进行测试和选择原料作为保留样品材料的方法;(3)对保留样品进行保存的方法。

另外,本指导原则还对§§ 320.38和320.63中的要点进行了说明和强调。

FDA的指导原则文件(包括本指导意见)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责任,而只是说明本机构,目前对本专题的看法,只能认为是一种建议,除非已经在特殊药政法规或法令要求中进行了说明。

审评机构指导原则中所使用的词汇“应该,should”的意思是建议的或推荐的、并非强制要求的。

II. 背景
在19世纪80年代出现非专利药丑闻后,FDA于1990年11月08日联邦文件档中发布了一份关于保存BA和BE试验样品的暂行规定1。

其目的为,防止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厂商在BA和BE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倚和诈欺行为。

在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于1993年04月28日的联邦文件档中对终稿进行了发布2。

实施条例请见21 CFR 312.57(d)、314.125(b)(17)、314.127(b)、314.150(b)(9)、320.31(d)(1)、320.38和320.63。

在上述规定的前言部分中,审评机构规定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在将药样运送至试验机构之前,不得从试验样品和或参比标准品中分出保留样品3。

该规定的目的为,保证保留样品确实是代表了为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提供用于试验的批产品。

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应将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155 FR 47034.
258 FR 25918.
批产品运送至试验机构,从而使试验机构可以随机选择试验样品和作为保留样品的材料。

另外,药样还应贮存在申办者和/或生产商的原包装容器中(见第III节)。

同样在上述规定的前言部分中,审评机构已注明应由实施BA或BE研究的机构负责保存保留样品4。

设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排除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替换样品的可能性,或在将药样放行以递交至FDA之前、防止从合同承包机构承担的研究中更换任何保留样品。

FDA科学研究部(DSI)和药政监管事务办公室(ORA)对为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获得非专利药和新药的批准而进行BA和BE研究的临床和分析中
心进行了视查。

视察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实施研究的试验机构中未对研究用样品进行留样。

在许多情况下,DSI检查发现试验机构违反21 CFR 320.38和320.63条例中的指令要求将保留样品返回给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

在另外一些情况中,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SMO、或合同包装机构为每个受试者指派研究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这就阻碍了试验机构从供应物中随机筛选出代表性保留样品的职能。

另外,DSI检查还发现在药效学或临床终点的BE研究中常出现违背条例规定的现象,因为这些研究常常与临床安全性或有效性研究混淆。

药效学或临床终点BE研究通常为多中心、盲法研究,以合约形式(或直接由研究申办者/药品生产商/通过SMO进行实施)由医生或临床研究者用其自己的诊所或办公室进行研究。

而且,一些临床研究者认为其不属于CRO,因此不需要保存保留样品。

本指导原则对各方对保存保留样品所承担的职责进行了阐明。

III. 抽样方法
我们建议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将发送至试验机构的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批产品进行适当包装,以便使试验机构可随机抽取生物等效性用样品和作为保留样品用的样品,从而保证保留样品确实代表了是研究申办者和/或生产商提供的批产品,且其已保存在研究申办者的原包装容器中。

因为研究申办者和/或生产商可能会向试验机构提供各种不同大小的容器和包装,因此FDA对递交的代表样品采取了灵活的规定,详细内容请见21 CFR 320.38。

例如,试验机构可根
据所述不同大小的容器和包装、采取以下相应的随机抽样法5(粗体文字特别重要)。

单一容器- 如果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是以单一容器向试验机构提供时,试验机构应从容器中取出足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以用于研究;然后将各个容器中的剩余样品作为保留样品保存在原包装容器中。

多个容器- 如果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是以多个容器向试验机构提供时,试验机构应随机抽取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容器以用于研究;然后将各容器中剩余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作为保留样品保存在原包装容器中。

通常不建议使用多个开口瓶,我们建议试验机构限制作为研究保留样品的开口容器数量。

单位剂量 – 如果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是以单位剂量包装形式向试验机构提供时,试验机构应随机抽取足量单位剂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以用于研究;然后应将剩余单位剂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作为保留样品保存在原单位剂量包装中。

因此,当以单位剂量包装提供研究药物时,而将保留样品保存于散装容器中的作法是不合适的。

盲法研究 – 如果研究属于设盲研究,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是以单位剂量包装形式(在各单位剂量上均标有随机码)向试验机构提供时,研究申办者和/或药物生产商应向试验机构提供足够用于研究的一组已标签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以及与其完全一致的足够保存“5倍数量”的已标签样品组(见第V节)。

试验机构应随机抽取一组已标签样品用于研究;然后将其余已标签样品组作为保留样品保存在其单位剂量包装中。

对于盲法研究,我们建议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厂商还应向试验机构提供密封的编码信息,以供FDA在认为需要揭盲的状况下使用,应将密封的编码保存在试验机构中。

IV. 对多个研究和多次运送的样品保留
当最初提供给试验机构的同一批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用于一项以上研究时,仅需要保存一份足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作为保留样品。

应对保留样品给予标示,以说明其为用于各研究中的相同批产品。

但是,在试验机构使用更多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来进行相同的研究或其它研究的状况下,试验机构对之
后运送的样品应保存足够数量的保留样品。

在CRO与多个试验机构对同一药物产品进行一项以上的BE研究(如进食与禁食研究)时,此时,研究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会以分批的形式运送至试验机构,我们建议各试验机构各自应对各研究分别保存足量的保留样品。

采用上述方法以保证保留样品确实代表了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提供给试验机构的批产品。

V. 保留样品数量
保留样品的数量应足够允许审评机构能将申请或补充申请中要求的全项放行检查进行五次,要求提供五次量样品的依据请见最终法规。

临床研究者可从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那里得到五次量样品。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认为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分别为300个单位的上限值足以符合五次量的要求。

因为审评机构对保存和检测非固体口服制剂的经验有限,因此目前审评机构还不能对非固体口服制剂的保存量上限提出建议。

如果参比标准品为再配制的混合溶液/混悬液/重新配制粉末剂时,我们建议应保存活性成分纯品和未配制的粉末剂。

对于多中心BA或BE研究,我们建议保存在所有试验机构的保留样品总量应符合五次量的要求。

按照以下因素来决定各中心是否已保存了足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1)参与研究的试验机构总数;(2)各试验机构预期入选的受试者数量;(3)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各自的最低限度(如5个剂量单位)。

在将多试验机构的保留样品运送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贮藏的状况下,我们建议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分开贮藏各个试验机构的保留样品,以便能够明确所有规定保留样品的试验机构来源。

VI. 各种研究设置下的职责
由于进行的BA和BE研究可能具有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因此本处仅提供了若干例子。

这些例子并不是全部研究方法,但是,在所有状况下,均应保护好对研究用保留样品的保管链。

申办者和/或生产商和贮藏机构应记录和保存运送记录以供审评机构查证。

A 在CRO、大学、医院或医生诊所进行的研究
CRO为最常见的研究中心,在CRO进行了许多口服制剂的BA/BE研究,以支
持简略新药申请(ANDA)、新药申请(NDA)和NDA补充申请的批准。

CRO 通常以健康志愿者作为参与者来进行单中心、开放性、交叉设计研究。

研究申办者和药品生产商有时会通过CRO、大学院系、医院或私人诊所中的临床研究者来进行BA和BE研究。

试验机构通常为大学、医院或医生诊所中的临床研究单位。

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的职责包括:
•包装、分配和运送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至试验机构
•对以研究型新药申请(IND)名义进行的研究进行监测(多数ANDA研究很少需要进行监测)
试验机构的职责如下所示:
•临床研究或指定人员(如试验机构的研究协调员或研究药剂师等)应从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提供的物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
标准品以用于研究,然后将剩余研究样品作为研究保留样品进行保存。

•试验机构或试验机构药房应保存保留样品。

•在试验机构不具备适当的贮藏条件或无此项业务的状况下,可将保留样品运送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应具有按照产品标签标示的条件进行贮
藏的设备。

注解:对于在大学、医院或医生诊所处进行的研究,进行研究的临床研究者或医生不得将保留样品返还给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

其目的是为了排除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替换样品的可能性,或在将保留样品放行以递交至FDA之前,防止从另一家单位实施的研究中更换保留样品。

B SMO参与的研究
当SMO进行BA或BE研究时,其通常为在患者中进行的口服制剂的多中心、开放性研究或非口服制剂的多中心、开放的药效学或临床终点研究。

通常情况下,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与SMO签订合同,由SMO来选择临床研究者和监测研究。

SMO会直接或间接方式(即分包给另一机构)来包装和运送研究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至试验机构,试验机构通常为CRO、大学、医院或医生诊所中的
临床研究单位。

研究申办者或药品生产商的职责为按照合同运送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至SMO、或按照SMO分包合同将其运送至包装机构。

SMO的职责包括:
•将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包装、分配和运送至所有试验机构(或分包给包装机构去执行此任务)
•对以IND名义进行的多个中心研究进行监测(多数ANDA研究很少需要进行监测)
SMO不得随机抽取和保存研究保留样品。

正如最终法规中前言部分中所阐述的那样,审评机构希望应由各试验机构随机抽取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来用于研究,各试验机构应将剩余研究样品作为保留样品进行保存6。

试验机构的职责如下所示:
•临床研究者或指定人员(如各试验机构的研究协调员或研究药剂师等)应从已签合同的SMO或SMO分包合同的包装机构所提供的物品中,随机
抽取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以用于研究,然后将剩余研究样品作
为研究保留样品进行保存。

•各试验机构或各试验机构药房应保存保留样品。

•研究结束后,如果一个或多个试验机构不具备适当的贮藏条件,此时可将保留样品运送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应具有按照产品标签标示的条
件进行贮藏的设备。

不得将保留样品返还给SMO或从事试验物质和参比
标准品包装的任何其它单位以进行贮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将保
留样品与包装操作(21 CFR 211.84和211.170)和生物等效性研究(21 CFR
320.38和320.63)中的样品进行混合的可能性。

正如上一小节VI.A中所规
定的一样,不得将保留样品返还给申办者或生产商。

C 在SMO中进行的盲法药效学或临床终点研究
盲法BE研究通常是在多个中心对非口服制剂进行的药效学或临床终点方面的研究。

通常情况下,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与SMO签订合同,由SMO来选择临床研究者和监测研究。

SMO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即分包给另一机构)来包装和运送研究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至试验机构,试验机构通常为CRO、大学、医院或医生诊所中的临床研究单位。

在多中心、盲法BE研究中,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需要考虑研究设计是否能够满足21 CFR 320.38和320.63与最终法规的要求来抽取和保存保留样品。

如果研究设计太复杂而不能符合药政部门对保留样品的要求时,可能需要对研究设计进行重新考虑。

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负责运送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至已签合同的SMO 或SMO分包合同的包装机构。

SMO的职责包括:
•将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包装、分配和运送至所有试验机构(或分包给包装机构来执行此任务),我们建议SMO应向试验机构提供已用编码标
签、足够数量的样品组以用于研究,并可以保存五次量的样品。

根据视
查经验,DSI建议对各受试者的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不进行预先编号,
因为将剂量单位分配了受试者编号会妨碍在药物中对给药药物和保留样
品的随机抽取选择性(见下文的举例说明)。

•对以IND名义进行的不同中心研究进行监测(多数ANDA研究很少需要进行监测)
注解:SMO不得抽取保留样品,另外,试验机构不得将保留样品返还给SMO 或从事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包装的任何其它单位以进行贮藏。

试验机构的职责如下所示:
•各试验机构的临床研究者或指定人员(如研究协调员或研究药剂师等)应从已签合同的SMO或SMO分包合同的包装机构提供的物品中,随机抽
取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以用于研究,然后将剩余研究样品留样
保存。

临床研究者应了解盲法研究所使用的抽样方法,请见第III节。

•各试验机构或各试验机构药房均应保存保留样品。

请注意如果在盲法BE 研究中使用了某种安慰剂,那么还应将安慰剂保留样品与试验物质和参
比标准品保留样品一起进行保存。

应将密封的研究药物编码保存在试验
机构中,即使在将保留样品转运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状况下,上述操
作也适用(见下文)。

3. 在一个或多个试验机构不具有适当的贮藏条件或不提供此项业务的状
况下,可将保留样品运送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应具有按照产品标签标示的条件进行贮藏的设备。

下面是针对SMO所参与进行的皮肤科乳膏产品盲法、多中心研究中,对包装和随机抽取方案所提供的建议:
该研究在五个试验机构共入选了300位受试者,各试验机构分别入选了约60位受试者。

五次量的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为50管的各个产品。

在进行研究的准备中,SMO准备了200个小盒,每个小盒中各有一管试验物质(已用编码标示)和一管参比标准品(已用编码标示)。

SMO将40个小盒随机分配至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机构随机选择30个小盒对60位受试者给药,然后将剩余10盒药品作为保留样品保存。

在上述案例中,可推荐未参与研究的员工(如药剂师)来保证维持研究的盲法。

上述包装体系能保证各中心受试者接受相同数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保证能采用相同数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作为保留样品。

因为5个试验机构分别保存了10盒保留样品,因此总共分别保存了50管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从而符合了保存五次数量保留样品的要求。

另外,还符合了各试验机构随机抽取样品的要求。

D 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进行的企业内部研究
在DSI检查的所有中心中,发现仅有7%的中心在1997年至2002年期间进行了企业内部BA和BE研究。

如果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进行了上述研究,那么就应该将生产保留样品(21 CFR 211.170)和BE研究保留样品(21 CFR 320.38和320.63)分开进行保存。

应将企业内临床研究单位作为独立的单位进行样品保存。

应清楚记录关于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的所有事项(如生产、购买、包装、
运送记录),在检查期间应出示给FDA研究者。

应建立关于各研究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安全性和计数的标准操作规程,以消除样品替代的可能性。

由申办者进行的企业内部研究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贮藏保留样品。

在未使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状况下,则应该:(1)建立完全分开、全面符合法规要求的企业内贮藏区;(2)已有建立的操作规程和政策来证明已对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进行了保存;(3)对保留样品的接触已经进行了控制;(4)对保留样品采取了严格、完整的保管链。

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临床研究部)应负责包装和运送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至企业内临床研究单位。

试验机构(企业内临床研究单位)应负责:
•记录运送和接收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的所有相关事项。

•随机抽取足够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以用于研究,并将剩余研究样品作为保留样品进行保存。

通常由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研究员、研究协调
员或研究药剂师(如果有的话)进行抽取。

我们建议由一位工作人员(如
一位研究护士)来证明随机抽取过程和给药过程。

•将保留样品保存在安全区中,为保证保留样品的真实性,应限制进入该安全区的权限,我们鼓励对该贮藏区进行出入登记记录。

•对保留样品适当贮藏条件的准备:在企业内试验机构不具有适当的贮藏条件或不提供此项业务的条件下,可将保留样品运送至独立的第三方机
构,请应具有按照产品标签标示的条件进行安全性贮藏的设备。

E 体外BE研究
21 CFR 320.63规定:
简略申请或补充申请的申请者在按照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案第505节递交资料时或已按照合同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合同研究组织应保存进行体内或体外生物等效性研究中所使用的所有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保留样品,以符合批准简略申请或补充申请的要求。

因此,有关保留样品法规同样适用于体外BE研究,对鼻腔气雾剂和鼻腔喷
雾局部用药批准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体外BE研究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注意:为比较同一制剂不同规格的溶出率而进行的体外研究则可以不遵守保留样品条例。

对于体外BE研究,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与试验机构的作用与进行体内BE研究中CRO的作用相似,与在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进行的企业内部体内BE研究案例中所描述的作用相似。

VII. 吸入剂产品的例外情况
正如21 CFR 320.38(c)中规定的一样,每份保留样品应包括足量的样品,以允许FDA能够将申请或补充申请中规定的全部放行检查进行五次。

通常仅从各批产品中取30个单位(罐或瓶)进行剂量含量均匀度或喷雾剂含量均匀度放行检查,其它释放检查的特征可能会需要更多单位的样品。

根据五次数量的要求可知,对三批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保存的保留样品单位数量可能会超出1000个单位(每批试验物质和参比参比标准品的储存数量高达250个单位)。

审评机构已确定根据“五次数量”的要求,对各批产品保存用于检测和分析的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吸入剂数量(鼻腔气雾剂或鼻腔喷雾剂)至少应为50个单位(见最终法规的前言)7。

对于NDA,对BA研究所需要的三批鼻腔气雾剂或鼻腔喷雾剂应分别保存50个以上单位样品。

但是,在参比标准品为另一种鼻腔气雾剂或鼻腔喷雾剂的状况下,还应保存50个以上的上述批产品。

对于ANDA,对用于体内或体外BE研究的三批试验物质和参比标准品应分别保存50个以上单位的样品。

如果多个试验机构参与了某个BA或BE研究,所有试验机构保存的各产品保留样品总量应至少为50个单位,各试验机构应保存适量的试验物质与参比标准品(更多详细内容请见第V节)。

对于NDA和ANDA,如果在体内或体外研究中使用了安慰剂气雾剂或喷雾剂,还应至少保存50个单位的各安慰剂批产品。

上述建议仅适用于局部用药的鼻腔气雾剂和鼻腔喷雾剂,其将作为多剂量给药产品上市,通常标示的载药量为每罐或瓶达30揿或以上。

758 FR 25918 at 25924.
词汇表
临床研究者- 实际实施临床研究的个体(即对受试者进行给药或发药的直接指导人)(21 CFR 312.3(b))。

在本指导原则中,当临床研究涉及到BA或BE研究时,临床研究者应负责在试验机构中或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保存保留样品。

合同研究组织(CRO)- 独立于申办者或生产厂商的合同机构,其承担一项或多项申办者的职责(如方案设计、研究筛选或监测、报告评价和制备递交给FDA的材料)(21 CFR 312.3(b))。

本指导原则讨论了递交用于支持新药和非专利药申请的BA和BE研究,这些研究通常由CRO按照与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的合同而进行。

许多CRO拥有其自己的试验机构、医生(作为临床研究者)和临床辅助人员(如护士、医学技术专家)来进行BA和BE研究。

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在本指导原则中,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表示与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无关的人员。

参比标准品- 在本指导原则中,参比标准品表示BE研究中使用的参比产品。

其通常为所研究药物的原研产品或已上市产品。

对于BA研究,参比标准品可能为所研究药物的口服液制剂。

保留样品- 在本指导原则中,保留样品与保存样品可交换使用。

中心管理组织(SMO)- 在本指导原则中,中心管理机构表示代表研究申办者和/
或药品生产商管理临床研究中心的机构。

申办者-研究者 – 启动和执行某项研究的个体,即给予或分配研究药物的直接命令人。

本术语不包括除个体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员(21 CFR 312.3(b))。

研究申办者 – 负责和启动临床研究的人员。

申办者可能为某个人或某个制药公司、政府部门、学院机构、私人机构或其它机构。

除了申办者为申办者-研究者的状况之外,申办者实际上不进行研究(21 CFR 312.3(b))。

在本指导原则中,采用术语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来表示以下事实:多数研究申办者均为生产研究药物的制药公司。

试验机构- 进行BA或BE(体内或体外)研究的单位。

试验机构可能为CRO、大学、医院、临床研究者诊所、研究申办者和/或药品生产商的企业内部临床研究单位,其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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