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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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新政文(2017)115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
知
新政文(201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9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
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豫环委办〔2016〕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建设“创新新乡、富裕新乡、文明新乡、绿色新乡”目标前提下,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水源地沿线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乡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企业用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合理确定调查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分析和评价。
积极参加省里组织的详查技术人员培训。
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七类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10月底前掌握“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17年起,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加快我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技术总结。
落实好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土壤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
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工矿企业及周边、瓜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
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市域覆盖,建成完善的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年底前建成并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粮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4.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
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参与并配合实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林业局、粮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
〔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参考全省部分试点县(市、区)划分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将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且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
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对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要求,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各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研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
在我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试点工作。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或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要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点示范,逐步推广到其他县(市)、区。
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2017年起,制订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
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018年年底前,配合完成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
〔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市、县级检测能力。
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市农牧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18年年底前,完
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
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等区域,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
按照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我市将作为重点市之一,自2017年起,率先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
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
〔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县级承担环境保护、住房和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职责的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环保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等职责的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为重点,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职责的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承担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职责的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
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项目的环评。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3.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
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
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
〔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
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以黄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的安全。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加强太行山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加强黄河沿岸(滩涂)和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合理利用。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坑塘、湿地、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
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控措施。
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与“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
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布局。
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三界”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市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