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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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艇采买合同
需方:
供方:
1.定义“合同”系指供需两方签订的、规定两方权益
义务的协
议,包含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的其余文件。合同一定以鉴定文件为依照,不得背叛鉴定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合同价”系指采买价钱。“货物”系指供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向需方供给的全部设
备和其余资料、配件等产品。
“服务”系指依据合同规定供方须肩负的与供货相关的协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其余的服务,比如安装、调试、供给技术救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肩负的其余义务。
“需方”即买方,系指详细与供方签订合同的单位。“供方”即卖方,系指与需方签订合同并供给货物及服
务的拥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商。
2.采买设施
单价
物质名称 ( 型号 )规格(米)动力配置数目(艘)金额
( 元)
共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随船配件包含:40 匹马力内嵌式国产柴油发动机 1 台、不锈钢吊环 1 个、缆桩 3 个、防撞护舷 1 套、缆绳 1 条、电动抽水泵 1 个、浮动开关 1 个、不锈钢可挪动式遮雨棚 1 套、救生衣 6 件,船头轮胎保护。
合同价款包含:船舶设计、制造、安装、检测调试、运
输、收益、税金、保修期内保修服务费以及建筑水上交通艇
所需要的所有设施和资料的花费。合同价款不包含需方使用
地卸船下水的花费。
3.质量标准及保证
质量标准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供给优良的、崭新的、无损的产品,采纳先进的工艺和优良资料制造,产品除切合国
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切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及本合
同产品样本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的功能。
船体质量保证期从产品交托需方使用之日算起为十二
个月,发动机组按厂家保修条例进行。保质期内 , 除人为、使用
时正常消耗惹起的产品问题不属免费保修范围外,其余的产品自
己问题或使用时出现的非正常设施问题属免费保
修范围。若非供方质量原由,因需方使用非法造成产品破坏,
供方承诺只向需方收取资料成本花费及人工费。供方应在收到需
方维修通知 24-48 小时内无偿进行维修、改换零零件直
至整体设施;需方发出通知满 48 小时,而且供方已收到通知而
未做出办理的,需方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花费所有由供方
负担。
在产品营运使用后,供方应付因为产品自己内在质量问
题致使的质量事故肩负责任及补偿相应损失,不受质量保证
限期制。
4.包装要求及技术资料
供方供给的产品要采纳安全送到的举措,每船应附一份
详尽的装箱单和工厂质量查考证书。供方要按技术规格要求
供给技术资料(技术说明、操作手册或其余资料等)。
5.交货方式
由供方无条件将产品运抵需方指定地址:,相关运杂费和保险费由供方负责(不含需方使用地卸船下
水)。
6.交货限期
供方收到需方订单预支款35 个工作日内达成建筑水上
交通艇,并运达需方指定地址。
所有产品安全运抵指定地址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所有产品安全运抵指定地址后需方即现场查收,自交
货日期起 2 个工作日内需方供给所有产品竣工查收结果给供
方;如逾期需方未回签确认查收结果事宜,即视为需方默认
所有产品查收合格,不得异议。
交货查收标准:以供需两方确认的本合同条款为标准。
7.结算方式
确立采买数目,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作为合同预支款。
船只竣工后在生产工厂查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95% 后,供方安排运送船到交货地址。
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船体保修期(一年)
到期,经需方复检产品运转正常、无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
届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合同价款按需方收货并经查收合格的船只数目,分批次
结算。每结算批次的首期付款前,供方一定供给本批次所供
货物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设施保护
供方销售给需方的设施推行终生保护。质保期事后,按
成本价收取维修花费。
供方的维修人员一定持供方所发的上岗证进行维修,如有主要零件需报废,则供方将检测报告送到需方,需方认同后方可改换。
9.专利权
供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入侵其专利权、商标权和产品设计权的指控。
供方不得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标有中国石化表记的产
品销售给社会及全部非中国石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中国石化专有技术转让或见告给非中
国石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撤消其在中国石化设施市场的准入资格,对中国石化公司造成的声誉和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肩负。
10.转让
供方不得所有或部分转让其应执行的合同义务。
11.查验
如发现购置产品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产品运抵现场30日内,依据自己的查验结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查考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事宜。
12.索赔
依据合同规定的数目、质量等要求,假如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别负有责任,供方应按需方赞同的以下一种或
几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供方赞同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款退还给需方,同时
肩负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和花费。
对产品出现质量不符、数目欠缺的状况,供方应供给符
合所遭到损失数额的新产品,并肩负由此发生的全部花费
(含需方由此所发生的花费)微风险。
若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 天内,供方未作回复,视为供方默认索赔。
13.违约责任
假如供方未能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
(不行抗力除外),在供方赞同支付鉴定损失额的条件下,
买方将赞同延伸交货期。鉴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需方从货款
中扣除。可是,鉴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出迟交部分合同金
额的 10%。鉴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
的 1%。假如供方在 10 个日历日内仍不可以交货,需方有权
因供方违约而排除本合同。
供方未按商定执行保修义务而给使用方造成损失机,供
方要按所有损失金额赐予补偿。
需方未按商定实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时,每迟一天即按违约金额的 1%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金额或当批要货计划金额的 10%。
供需两方不论何方无故或虽有原由,但未能获得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