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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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5.08
•【文号】财税字[2000]63号
•【施行日期】2000.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
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财税字〔2000〕6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
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