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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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1、计划组织。
法规处按照年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目标,召开全市安监系统培训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报主管局长审定后,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
年初由市法规处牵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召开全市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总结成功经验,指出不足,不断提升师资队伍质量。
2、学员资格审查。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在报名时必须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报名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本人学历情况、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3、办班审查、备案。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教学内容、课时安排、学员人数以及师资情况等,必须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将培训班的课程表上报当地安监局职能处(科)室审查、备案。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
4、考试考核。
理论考试试卷和实际操作考评内容要在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试题库中编制。
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每门考试科目至少要有四套试题,每门实际操作考评至少要有二套方案,并报当地安监局职能处(科)室审查、备案,考前由当地安监局职能处(科)室随机抽取试卷。
学员到课情况作为考试考核的资格条件,在培训期间内请假超过课时一半以上或旷课超过一天以上的学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参加下一期培训和考试考核;
发现学员代考的,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
5、考评、监考人员调配。
吉林市安监局建立考评员、监考员队伍,人员从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由吉林市安监局负责发证的培训考试、考核,其考评员、监考人员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安排,负责考评与监考。
考评、监考有关费用由各级培训机构负责。
6、复审和初培考试考核分离。
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可以采取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一种方式进行。
复审人员证书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原则上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特殊情况要报市安监局批准后方可参加复审。
7、评卷。
理论考试评卷、实际操作考评、成绩汇总由各级培训机构自行负责组织。
理论考试试卷要增加客观题内容,减少主观题。
客观题逐步实行电脑改卷,主观题部分要请专业人员评分。
8、申请发证。
每次考试考核结束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名单、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和作弊人员名单,以及合格、资格证书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加盖公章,按照发证权限,报当地安监局职能处(科)室和局领导审签后盖章发证。
学员申请补证的,由培训机构审核后,按申请发证程序补发证件。
9、档案台帐规范管理。
各级培训机构对每期培训班应及时建立学员培训、考核、复审等档案台帐,台帐一律使用统一的封面,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市安监局每个季度对培训机构档案整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年度安全施工生产需要,由劳人部根据安质部提报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各项目要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条对从业人员(含分包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公司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负责对公司领导、公司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和公司本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由项目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或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1项目部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2项目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通过学习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3新进场的工人,在接受公司安全培训合格,还必须接受本项目部进行项目、班组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是:工地安全实施标准的执行(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现场设施、过程施工特点、生产和生活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中的有关内容、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4项目部与各班组负责人必须针对施工作业和施工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操作。
4.5项目部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6一般员工待岗、转岗、换岗,员工重新上岗前以及新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第五条职工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国家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审定的大纲和教材。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并实施考核。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使用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第七条各项目部每年应将安全培训计划实施情况报公司劳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