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怎么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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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出⼝退税怎么⾛流程
(⼀)开业登记
有进出⼝经营权的⽣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取得进出⼝经营权之⽇起三⼗⽇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退税登记,没有进出⼝经营权的⽣产企业应在发⽣第⼀笔委托出⼝业务之后⼗五⽇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退税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出⼝⽣产企业登记事项发⽣变更的,应在⼯商⾏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起三⼗⽇内,到所在地退税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注销登记:出⼝企业发⽣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退税事项的,须在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请办理出⼝退税注销登记,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清算报告。
《出⼝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遗失出⼝退税登记证,应当书⾯报告所在地退税部门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提出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