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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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
【摘要】我国煤炭约占全世界煤炭存贮量的百分之十一,不仅煤炭存储量丰富,是产煤大国,还是煤炭消费大国。

煤炭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没有出现更高效的替代能源之前,我国长期依赖煤炭的现象将长期持续。

因此,煤炭的安全生产将成为现阶段煤炭生产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我国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盛。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本文从我国煤炭企业生产现状及监管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煤炭企业;安全监管;问题
1.我国煤矿生产现状及监管问题
1.1煤炭企业生产的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煤炭开采技术也相对落后;煤炭安全管理的失措;煤炭工人的安全意识也不高,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安全隐患。

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在我国煤炭开采过程中常常出先各种安全目前,还没具体的数据显示,我国有多少大中小型的煤炭企业。

也没有完胜数据统计出我国煤炭行业的具体从业人员有多少,但是至今为止,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在全球依然占据‘领先地位’。

如何避免人为因素对煤炭安全的影响,最重要的就是监管的执行。

而对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煤炭行业,政府监管必须介入,加强我国煤炭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力度和强度。

运用政府监管的力量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炭的开采利用率。

1.2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煤炭安全的监管机制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煤矿企业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责任是向矿工宣讲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知识,加强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另一个是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各省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和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监察局还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处理善后工作事宜。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监管体制模糊导致监管不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承担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部门,在此基础上,其内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涉及煤矿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察。

这是典型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在“国
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格局下,形成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双重体制。

省、地市均设有安监局、煤监局,负责煤炭的安全监管。

这样的双重监管使得机构的职能存在严重的交叉,导致权力分散,最终造成监管不力的局面,大大地降低了监管的力度。

1.2.2监管执行的矛盾问题突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出的关闭煤矿的行政处罚,应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做出决定”。

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完全独立的监管权。

此外,地方煤炭企业在拒绝煤矿安监部门的强制关停指令时,依据《煤炭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煤炭安监部门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要移交到相关的部门执行。

这直接导致煤矿安监部门权力的弱化。

此外,煤炭企业往往是所属地方区域经济收益的重要来源,,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税收。

这就会导致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国家煤炭监管部门在监管执行中,会与地方监管部门由于地方税收的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无力,甚至从当企业的‘保护伞’,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无视地方煤矿存在的问题,用拖延的方式确保这些地方煤矿企业的经济利益,削弱国家煤炭监管部门的见过力度,导致煤炭生产的重效益不重安全,必然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2.3善后保障体系的欠缺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偏失。

每一起煤矿安全事故,均不同程度地与政府官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和失职有关。

我国于2001年4 月2日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有了惩戒的依据,保障了广大煤矿工人的权益。

但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制也存在着一些偏失,主要表现为行政问责制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弱化和异化。

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仅仅是为了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被调离职务的官员在一段时间以后,又在别地委以他任,这样的“假问责”不能切实起到完善监管的作用,最终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加剧煤炭事故的发生。

2.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有效举措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2.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2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

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

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

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2.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政府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

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

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

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

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

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2.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

可见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

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

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

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3.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

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

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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