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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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08
•【字号】辽市政发[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
2010)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辽建〔2006〕349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
境,构建和谐辽阳,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以《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辽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辽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以下简称城市中心区)、宏伟区和弓长岭区(不包括村镇建设住宅),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年度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均应与本规划基本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抑制住房价格,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以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促进住房建设、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七条截至2005年末,规划范围内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1350.6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设商品住房511.69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设住房838.91万平方米),人均住房19.99平方米。
第八条预计到2010年末,规划范围内城市人口规模将达到78万人,按照城市居民人均住房达到23.1平方米计算,新增住房总需求为540万平方米(含拆迁还建住房88.8万平方米),其中:城市中心区369万平方米、宏伟区70万平方米、弓长岭区101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第九条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共建设住房60663套、540万平方米(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部分廉租住房6905套、54万平方米),其中:城市中心区42518套、369万平方米,宏伟区6823套、70万平方米,弓长岭区11322套、101万平方米。
建设住房面积比“十五”期间增加276万平方米,增长104.5%。
第十条年度指标
(一)2006年新开工建设住房情况。
2006年新开工建设住房11517 套、10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10112套、9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76套、9.1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29套、0.81万平方米)。
其中:
1城市中心区建设商品住房6006套、56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229套、0.81万平方米;庆化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82套、8.44万平方米。
2宏伟区建设商品住房2460 套、29.41万平方米;中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4套、0.75万平方米。
3弓长岭区建设商品住房1646套、12.59万平方米。
2006年6月1日后开工建设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29.2万平方米。
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为21.81万平方米,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4.69%。
2006年新开工建设住房结转到2007年竣工面积47万平方米。
(二)2007年至2010年住房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2007年建设住房14050套、120万平方米(城市中心区10015套、85万平方米;宏伟区3011套、25万平方米;弓长岭区1024套、10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部分廉租住房,下同)1500套、12万平方米。
建设住房面积比2006年增加12万平方米,增长11.1%。
2008年建设住房12074套、107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75套、11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住房11674套、103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75套、11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住房11348套、102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50套、10万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366.36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0.3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35.98公顷。
第十二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标。
(一)2006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78.37公顷。
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71.72公顷(城市中心区28.86公顷、宏伟区32.69公顷、弓长岭区10.17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不含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65公顷(城市中心区6.16公顷、宏伟区0.49公顷);供应城市中心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0.54公顷。
(二)2007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80公顷(城市中心区56.66公顷、宏伟区16.67公顷、弓长岭区6.67公顷)。
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72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8公顷。
(三)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71.33公顷。
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4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7.33公顷。
(四)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8.66公顷。
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1.33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7.33公顷。
(五)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8公顷。
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1.33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7公顷。
第五章住房发展策略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多渠道、多层次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第十四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建设适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保证住房用地供应。
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坚持新供应用地与存量土地挖潜相结合,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第十六条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适应城市“东跨南扩”发展方向。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以城市中心区东南部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第十八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合理选择建设地点,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积极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秘书长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统计局、地税局、开发动迁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监分局各一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市开发动迁
办的副主任和市开发动迁办分管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一条强化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本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总量、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用地审批、规划选址和项目立项的依据。
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划及年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对不符合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住房建设项目,市土地主管部门不予供应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选址,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严格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不得擅自突破。
对擅自突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参加投标或竞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投标或竞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诚信、业绩和经济实力等方面资格审查。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确定开发企业的投标与竞买资格。
第二十四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力度,项目资本金执行标准为不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5%,适当提高高档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保证项
目使用功能齐全、配套完善。
第二十五条加强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
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主管部门对规划范围内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或违反其他规定的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市土地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监督、监察。
市监察机关加强对编制和实施住房规划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第三十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统计局、地税局、开发动迁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和房价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由辽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由辽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辽阳市2006-2010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略)
2辽阳市2006-2010年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