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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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公务车辆采购、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
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
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客户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工程建设与养护项目等一般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增
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国家、省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①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②20万元-30万元由公司组织招标;③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组进行联合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更导致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集体决策决定.
第十二条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为充分发挥系统内部资源效益和提高系统内部竞争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利,系统内部企业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和服务项目、原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在评标委员会推荐范围内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相关人员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纪检监察、有关责任人参加,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
做出的决议,总经理(董事长)具有否决权,但不参与委员会决策;若对决议予以否决,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再次以集体方式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和总经理(董事长)形式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上规定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总公司对其采购和招标管理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工作质量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中招投标率(含比价)=100%且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作为年度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回避制度:
(一)内部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在本采购主体的采购岗位和财务岗位任职或工作;投标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招标决策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外部回避。
各采购主体要尽量避免与本采购主体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发生采购关系;应尽量避免选择由招标决策机构成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为投标人。
第十七条公司对采购和招标组织机构方案、采购和招标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备案,各采购和招标责任人应向公司定期回报招投标项目有关情况,定期填报《公司采购和招标项目情况统计
表》(样表附后)。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估算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司董事会全过程监管:
(一)上述重大招标项目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招标立项,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计划;
(二)招标邀请书、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标底(如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案、评标报告、项目合同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核备;
(三)公司邀请董事会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由公司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及定标理由等.
第十九条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有关规定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使每一项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决策决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有效降低投诉和举报,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鉴定合同后应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同意立项的签呈或批文;
2、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项目规模简介、投标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纪律监督机构与联系方式
等;
3、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购买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质、投标书、授权书、标价签字确认表;
4、评定标的有关内容:评标结果、采购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意见、公司负责人意见、合同.
(二)比价项目公示内容
1、同意比价的签呈或批文;
2、比价邀请函、品名与数量清单;
3、报价单位名称与报价;
4、决策意见:签呈或纪要。
以上资料的原件由经办责任人报公司留存,复印件由纪检留存。
公司接受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没有按照公司《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而造成招标行为混乱、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招投标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没有依法执行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但没有实施招标的,公司内通报批
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之处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