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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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查⼯作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5]147号
颁布⽇期:2015-09-16
执⾏⽇期:2015-09-1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外资银⾏,⾦融资产管理公司:
今年以来,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通过深⼊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作,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觉性⼤幅提升。

但同时也要看到,部分机构操作风险⼤,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等问题仍较突出,积累的案件风险持续释放,重⼤案件时有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精神,巩固“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成果,决定⾃2015年9⽉起在全国银⾏业范围内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机构要⾼度重视本次“回头看”⼯作,实⾏“⼀把⼿”负责制,加强领导,精⼼组织。

⼆、全⾯评估,重点检查。

各机构要全⾯核实、评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成效,对于内控薄弱、风险突出、风险事件和案件易发的机构、业务和环节,上级机构要组织对下级机构进⾏重点检查。

三、严格⾃查,严肃问责。

要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有关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查,强化纪律制度约束,把检查、整改、问责、处罚⼯作都落到实处。

各机构应指定⼀⾄两名“回头看”⼯作联系⼈,并将名单上报⾄各级监管部门。

⾃查过程中如遇重⼤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银监会联系⼈:刘省⾮ 010-********
郑建库 010-********
附件:1.2015年“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查⼯作要点
2.银⾏业⾦融机构⾃查情况附表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9⽉16⽇
附件1
2015年“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精神,按照“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作计划以及2015年现场检查⼯作总体安排,决定⾃2015年9⽉起在全国银⾏业范围内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作。

⼀、检查⽬的
通过检查巩固和深化“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成果。

⼀是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切实纠正违法违规⾏为。

⼆是严肃问责,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要求。

三是进⼀步防范操作风险,遏制案件⾼发、频发态势。

⼆、检查内容和重点
(⼀)机构整改情况
1.⾃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未整改、整改不及时和不彻底的情况;
2.⾃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是否从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流程、系统上得到有效根治;
3.是否存在新业务⽼问题的情况;
4.是否对疑点和薄弱环节建⽴持续跟踪检查和纠正机制。

(⼆)责任追究情况
1.对⾃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2.对监管部门就⾃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的审慎性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对监管部门就⾃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作出的⾏政处罚是否落实到位。

(三)部分机构、业务和环节的操作风险检查
1.重点机构
⼀是风险管控薄弱、个别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案件⾼发多发的机构;
⼆是近三年未接受内外部检查、存在检查盲点的机构;
三是全国性银⾏业⾦融机构的基层营业性分⽀机构、地⽅性中⼩⾦融机构等;
四是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不到位的机构。

2.重点业务
存款业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存款失踪”、⾮法吸收公众存款、挪⽤客户资⾦、存款虚存、存款不⼊账和异地⼤额存款等;现⾦业务是否按照规定岗位、频率查库,柜员尾箱和现⾦库存是否存在超限额等问题。

票据业务重点检查开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票据买⼊返售业务中未严格执⾏相关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票据交易资⾦被挪⽤或体外循环的问题。

同业业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买⼊返售、卖出回购、第三⽅担保和抽屉协议的问题;资⾦业务是否借同业渠道变
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规避监管等问题。

理财业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银⾏业机构员⼯私售“飞单”、“存款变保单”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跨业合作、销售理财产品和办理抽屉协议等问题。

贷款业务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中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虚假资料骗取信贷资⾦的问题,如:是否存在“顶冒名”贷款;是否存在骗贷、抽贷形成风险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信贷资产转让和抽屉协议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委托社会机构开展贷款“三查”、外包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等核⼼业务的问题。

担保业务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借⽤银⾏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

3.重点环节
结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业⾦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要求,重点检查以下环节:
⼀是账户开⽴与变更环节。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开户、账户变更等⼿续的操作规程;法⼈代表授权书、印鉴等是否真实、齐全;是否坚持上门核实重点关注客户和异地客户真实性;是否核实异地开卡的真实性;为客户开⽴⽹银账户和U盾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是重要空⽩凭证购买和管理环节。

重点检查重要空⽩凭证预留印鉴、印章等是否真实;证照(如⾦融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等制度建设及执⾏情况;是否实现了保管、审批、使⽤环节的分离和有效监督制约。

三是验印环节。

重点检查预留印鉴中印章是否真实;⼈⼯审验环节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四是⼤额⽀付核实环节。

重点检查⼤额⽀付是否严格执⾏双线核实,⼤额核实联系⼈的变更是否严格执⾏制度规定。

五是银企对账环节。

重点检查对账⽅式变更操作是否严格执⾏各项规定,如双⼈核实印章及U盾领⽤⼈⾝份等;对账与业务办理是否在⼈员、岗位、职责等⽅⾯严格分离;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对账管理、对账的频率、对象和可参与对账⼈员等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执⾏到位;是否对对账结果加强分析。

六是重要岗位员⼯⾏为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作⼈员⼋⼩时内外的⾏为,特别是基层营业性机构、部门负责⼈、客户经理和综合柜员等关键岗位;建⽴健全相应的⾏为失范监察制度;对员⼯异常⾏为和账户异常交易是否进⾏全⾯排查;是否存在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

七是内控制度执⾏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授权授信、轮岗交流、内部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要求;业务流程管控是否存在缺陷,风险控制是否到位等。

⼋是业务考核机制检查。

重点检查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层层加码、过度关注市场份额等经营性指标,忽视合规经营类指标以及风险管理类指标等情况。

三、⼯作安排
(⼀)机构⾃查。

⾃查机构范围为全部银⾏业⾦融机构,⾃查业务的时间范围为截⾄2015年8⽉31⽇的余额,必要时可以适当后延。

各机构要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查:⼀是各级机构开展本级⾃查;⼆是由上级机构组织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下级机构的检查,下查机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下查业务量原则上不低于客户数量的5%。

(⼆)督查阶段:各银监局负责实施对辖内银⾏业机构⾃查情况的督查。

督查的主要内容:⼀是重点督查思想认识是否到位,看是否严格贯彻落实⾃查⼯作各项要求。

⼆是重点督查组织落实是否到位,是否部署周密,是否处罚到位。

三是重点督查⾃查⼯作是否到位,是否取得明显成效,是否存在⾛过场、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检查阶段:各银监局负责对辖内机构的检查⼯作。

四、报告要求
(⼀)⾃查⽅案。

各银⾏业机构⾃查⽅案应当在检查前5⽇报各级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常监管情况对⾃查⽅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报告路线: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业⾦融机构⾃查⽅案报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备案;各地⽅法⼈机构将⾃查⽅案报相应的属地监管局备案;各银监局辖内分⽀机构在结合其总⾏⾃查⽅案基础上将本机构⾃查⽅案报各辖区银监局备案。

(⼆)⾃查报告。

各机构应在2015年11⽉18⽇前将⾃查报告报送各级监管部门。

⾃查报告要求:⼀是事实清楚,叙述准确;⼆是应包括前期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内部责任追究、审慎监管措施和⾏政处罚的落实情况;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情况及本机构采取的措施;三是对发现的重⼤违规问题,应及时专题报送监管部门。

报告路线、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业⾦融机构将⾃查报告报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各地⽅法⼈机构将⾃查报告报属地监管局;各银监局辖内分⽀机构将⾃查报告报各辖区银监局。

附件2
附表1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9.1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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