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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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力安全的一般要求
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由受过电气操作培训的岗位操作员进行。
2、电气工人必须精通触电急救方法。
3、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由经过专门训练,通过考试的人;
(3)带电作业安全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安全装置,如防护罩或障碍物和警告标志。
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输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断电线路上工作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7、当两个或多个机组共同使用和维修输电网络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9、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带和钢丝尺。
10、熔断器、熔丝、熔片、热断路器和其他安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11、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置专用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12、矿山必须配备可靠的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