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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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
下面是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资金的使用合规,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评审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
1. 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医疗许可证;
2.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规模;
3. 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
4. 已完成与社会医保机构的初步协商工作。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
2. 医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公示;
4. 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
5. 审批并颁发定点资格。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审批和结算
第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1. 医疗费用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政策为准;
2.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比例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审批和结算流程:
1.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2. 医保机构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定;
3. 医保机构进行费用审批;
4. 结算费用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
1.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 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违规处理:
1.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定点资格、停止结算等。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保机构所有。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2)
一、总则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与管理
1.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应由医保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本机构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条件,能够开展广泛的医疗服务;
(2) 本机构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证能力;
(3) 本机构具备规范的医保管理流程和操作程序。

2.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类型、就医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适宜、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医疗信息和费用信息,及时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的权益与义务
1. 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优惠等。

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材料和程序,申请医疗保险待遇,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就医情况等。

3. 参保人员应遵守定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查和调查。

四、医保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合理收费,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保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或套取医保资金,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执法
1. 医保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财务数据。

3.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医保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之间的合作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业务管理和规范医保合作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备案
第三条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在医保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拥有完善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
(四)严格按照医保机构的要求开展医保业务;
(五)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副本;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四)医疗机构开展医保业务的申请书;
(五)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和医保结算标准。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保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提供合理、规范、经济、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和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保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费用信息。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保机构的要求,开展各项医保业务,如医保报销、费用审查、信息系统接入等。

第四章医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医保机构应当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医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医保机构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医保服务。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应当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保机构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医保政策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和完善医保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其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医保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问题向医保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医保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取消定点资格、降低医保结算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如严重违反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保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医保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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