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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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省**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的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释义)
除⾮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律师事务所
关于**省**集团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的
法律意见书
**省**集团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集团的委托,担任**集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现就**集团《公司章程》修订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部分前⾔
⼀、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1.本所是经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x),并依法通过**省司法厅的历次年检。
本所依法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2.**律师,现持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x),并依法通过**省司法厅历次年检。
**律师依法具有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件的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律师已对**集团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件资料进⾏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书⾄关重要⽽⼜⽆法得到独⽴证据⽀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集团、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律师已获**集团的保证和确认,**集团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集团所提供的⽂件及所作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件的原件及其上⾯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切⾜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集团《公司章程》修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律师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