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工程五大主体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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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工程五大主体负责人被判刑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五大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2020年7月,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该案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实际施工人均被判处刑罚,该案裁判结果传达出明确的信号:房屋质量问题不仅仅是民事赔偿问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不仅仅是造成人员伤亡才构成该罪,下面我们一起来围观一下该(2019)内0625刑初74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建设单位:2009年6月1日被告人袁某与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挂靠管理协议。

施工单位:2009年7月12日袁某雇佣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勘察单位:2009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勘察报告,由丁丽编写,由闫某审核,由范某审定。

2009年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对涉案工程场地进行勘察,且报告中的落款日期与报告出具日期不一致。

设计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涉案工程施工图,由吴某负责。

监理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由郭某2负责。

自2012年至2017年以来涉案工程1#--10#号楼墙上出现不同程
度裂缝,楼梯下沉,整栋楼体倾斜等质量问题。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巴拉贡镇政府共同组织五户居民代表、市建设系统专家组成员、原参建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确定了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工程楼体产生倾斜变形及开裂的原因汇总如下:
(1)建设单位方的原因。

参照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备案资料,建设单位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

(2)勘察单位方的原因。

勘察方对建设场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过大倾斜的主要原因。

勘测点布置较少,地质情况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选,所提出的地质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

原勘察方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3)设计单位方的原因。

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设计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方的原因。

经现场检测,砌体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存在裂缝及不密实等施工质量缺陷。

开挖后基础埋置
深度及截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

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等问题,对楼体病害均产生不良影响。

施工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主要责任。

(5)监理单位方的原因。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

经调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小区内排水系统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渗漏现象,未及时进行维修处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层,对地基湿陷性产生加剧影响。

建筑物管理方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次要责任。

二、法院裁判
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即被告人袁某不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非法挂靠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的资质,违规雇佣无上岗证的施工队人员进行施工,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涉案工程修复过程中包括人、财、物的重大经济损失,鉴定加固维修费用、所有造价鉴定及汇总费用合计3905.813万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二、设计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工程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接受袁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涉案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涉案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监理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郭某2作为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受吴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过程中,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连带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勘察单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09年1月1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闫某签署承包经营合同,闫某在本单位内部以个人名义承揽涉案工程的勘察项目,自主经营管理勘测队,勘察资质为丙级,涉案工程的勘察等级为乙级,被告人范某、闫某明知其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出具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亦前后时间
不一致,涉嫌资料造假,且内容与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中建筑物周围地基岩土结构自上而下每层构造不一致,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涉案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范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签字审定时未严格把关;被告人闫某作为勘察工作负责人且直接责任人,受被告人袁某委托,在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地质勘察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勘测点布置较少,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所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有重大失实,造成涉案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故被告人范某、闫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范某免于刑事处罚,闫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三、写在最后
读到最后,读者可能产生三点疑问:第一,为什么单位没有被判刑,而只处罚负责人。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上述罪行均实行单罚制,只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虽然单位系本案犯罪主体,但对单位不予处罚。

第二,为什么上述人员均被判处缓刑。

因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述人员均具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进行修复,未造成人员伤亡(死亡),已进行积极赔偿等原因,故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判处缓刑。

第三,为什么法院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而不以重大责
任事故罪处罚。

纵观全案,本案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不符合司法解释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解释,而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解释。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工程存在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都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但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仅在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构成,因此综合本案,仅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更适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刑初949号亦可佐证该观点。

不管罪名如何,五大主体责任人均已被定罪处罚,亦系对建筑行业的警钟,敲响保障房屋质量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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