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海拉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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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18年12月
前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169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海拉尔区声环境现状、海拉尔区交通道路网、海拉尔区行政区划等资料基础上,对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为海拉尔区辖区范围内,作为海拉尔区声环境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噪声污染纠纷评判的法律依据。

本区划方案编制单位为海拉尔区环境监测站。

本区划方案由海拉尔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1、基本原则 (4)
2、区划依据 (4)
2.1 法律法规 (4)
2.2 规范标准 (4)
2.3 其他依据 (5)
3、区划范围 (5)
4、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5)
5、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标准限值 (6)
6、区划结果 (7)
6.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7)
6.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8)
6.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9)
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9)
6.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9)
6.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3)
6.5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3)
6.6 其它规定 (14)
1、基本原则
为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本声环境功能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相结合确定区划覆盖面积;
(2)区划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

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区划本着宏观控制、宜大不宜小、宜粗不宜细,宜连不宜断、宜紧不宜松的原则;
(6)区划以人为本、提高声环境质量的原则;
(7)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原则。

(8)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本次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时限为2019年3月-2024年3月。

2、区划依据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2.2 规范标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6)《声学、机动车定置噪声测量方法》(GB/T14365-93);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
(8)《声校准器》(GB/T15173);
(9)《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

2.3 其他依据
(1)呼伦贝尔市城区总体规划(2012-2030)(2018-5,呼伦贝尔市规划局提供);
(2)海拉尔区行政区划图(2018-6,区民政局提供);
(3)海拉尔区城市道路交通基本情况(2018-6,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4)海拉尔区“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规划(2016-2020)(2018-6,区交通局);
(5)滨州铁路海拉尔区段基本情况(2018-7,铁路车辆段)。

3、区划范围
本声环境功能区划适用于为海拉尔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管理,区划总面积152.33平方公里(包括正阳街道办事处、靠山街道办事处、健康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呼伦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奋斗镇、哈克镇)。

4、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4.1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2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4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标准限值
表5-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5.1 “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5.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准备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3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
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 dB(A)执行。

6、区划结果
本区划划定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4类,总区划面积152.33平方公里。

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总面积56.97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6个,总面积54.37平方公里;3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面积26.61平方公里; 4a类声环境功能区道路60条,总长度147.5公里,面积12.05平方公里; 4b类区为滨州铁路海拉尔城区段,总面积2.33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1.53%。

其中铁路一条,总长度为21.30公里,面积2.05平方公里;海拉尔火车站一座,面积0.28平方公里;其余部分为水域或绿地。

6.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1类区5个,总面积56.97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37.5%,划分结果见表1。

表1 1类声环境功区一览表
6.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2类区6个,总面积54.37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35.8%,划分结果见表2。

6.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3类区3个,总面积26.61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17.5%划分结果见表3。

3类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位于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但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且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片区,划分为1类区。

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6.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区包括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共有主、次干道60条,总长度为147.5公里,面积12.05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7.93%。

道路交通主、次干线见表4。

6.4.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6.4.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声
环境功能区。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6.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b类区为滨州铁路海拉尔城区段,总面积2.33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1.53%。

其中铁路一条,总长度为21.30公里,面积2.05
平方公里;海拉尔火车站一座,面积0.28平方公里。

4b类区见表5。

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或重叠,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具体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6.5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6.5.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区标准;
6.5.2 哈克镇及自然村庄执行1类区标准。

与工业企业相邻的
村庄在企业边界外50米以内区域执行1类区标准;
6.5.3 集镇执行2类区标准;
6.5.4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谢尔塔拉项目区、中俄蒙物流园区等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6 其他规定
6.6.1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无飞机通过时,机场周围规划区域执行2类标准。

6.6.2 除上述划定的各类区域外,其他未划分区域参照1类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

6.6.3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方案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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