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 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 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 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 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 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 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 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 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 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 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 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执业登记。

行为管理
行为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行为管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有关规定

血液管理
血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江苏省献血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 学科研、教学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本 机构业务范围之外需开展诊疗活动 的,由其所在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审批。
审批条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员; (三)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 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 务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 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八)离休、退休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原单 位同意的; (九)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 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十)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的人员。
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 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 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 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 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 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 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士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 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 得合格证书。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 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 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 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 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 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 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 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 列材料: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 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 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 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 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 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 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
一、医疗服务管理法律体系
医疗服务管理法律体系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行 为 管 理
血 液 管 理
临 床 药 事 管 理
医 疗 服 务 管 理 法 律 体 系






机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理
机 构 管 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 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 之日算起。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 功能;
登记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 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 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 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 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 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 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 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算。逾期未开 工建设的,批准书自行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 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 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 书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 及各类人员的结构;
(八)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诊 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申请执 业登记,还应当提交科室设置、卫技人员、医疗 器械和设备清单。 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 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省专科防治院(所); (三)15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 、疗养院; (四)急救中心、省临检中心等医疗 机构。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 院和专科医院的设置,由省人民政 府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 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
(一)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 (二)门诊部、护理站(院); (三)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 (四)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 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 级中医医院;
(五)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 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所); (六)市专科防治院; (七)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 (八)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 (九)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 疗机构。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 设置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临床药事管理
临床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管理
(一)设置审批
审批权限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床位不满100张的一级综合医 院,床位不满80张的一级中医医院、专科 医院;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 县(市)专科防治院(站)、一级妇幼保健 所(站); (三)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的卫生院; (四)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 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 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人员管理
护士管理

护士管理办法(条例)
人员管理
乡村医生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技 术 管 理
技术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项目
技术管理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
机 构 管 理
医疗机构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程序
机 构 管 理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
护士管理
乡村医生管理
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 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执业医师执业注册范围 医务人员岗位职责
(二)执业登记与校验
登记权限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 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 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 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 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 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 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 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登记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 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少数有专长而不具备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或者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条 件的个人,向县(市、区)、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诊所 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审核同意 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
审批程序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 其他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 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 机构批准书。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决定。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 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 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 材料。
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提交相关 事项的批准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文件;医疗机构名称使用文件;床位编制 批件;执业地点的房产证明;特殊医疗技 术准入批件(人工生殖辅助技术、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放射诊疗技术、核医学技术、 医疗美容服务、性病诊疗服务等)、银行 资信证明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