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过期农药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过期农药案件的法律适⽤探讨
处罚销售失效农药⾏为引争议
【案情】
百⾊市某县⼯商执法⼈员在⼀农资经营单位的销售店进⾏检查时,从货架上查获了过期失效的低毒甲胺
磷、除草剂稻草隆、10%草⽢膦⽔剂等农药110瓶(包)。

这批农药有的过期已经长达2年之久,最短的也
有半年,商家既未标明过期字样,也未单独堆放,与正常农药混在⼀起出售。

经查,这批农药已有部分出售
给农民。

【争议】
在处理该案时,办案⼈员在适⽤法律法规问题上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应适⽤《产品质量法》处理。

理由是:农药是《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指的“产品”,属《产
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本案中,当事⼈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2条的规定进⾏处罚。

第⼆种意见认为应适⽤《农药管理条例》进⾏处理。

理由是:《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华⼈民
共和国境内⽣产、经营和使⽤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案中,当事⼈所销售的农药属《农药管理条例》
第32条第(⼆)项所指的失去使⽤效能的劣质农药,其⾏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禁⽌⽣
产、经营和使⽤劣质农药”的规定,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进⾏处罚。

【探究】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补充主要理由是: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0条“……法律、⾏政法规对⾏使⾏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政法规的规定执⾏”的规定,只要其他法律、⾏政法规对销售失效农药的⾏为有规定的,就直接排除了
《产品质量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政法规,其中第32条对禁⽌经营失
去使⽤效能的劣质农药作出了规定,显然属《产品质量法》第70条所指的例外规定,因此该案不适⽤《产品
质量法》进⾏规范。

2、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政主
管部门或者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的规定,除了农业主
管部门有权对经营失去使⽤效能的劣质农药的⾏为进⾏处罚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
进⾏处罚。

那么⼯商部门是不是“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呢?答案是肯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29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为。

”这⾥的国家机关当然包括⼯商⾏政管理机关。

本案中,当事⼈出售失效农药就
是⼀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为,⼯商机关有依照法律法规对当事⼈进⾏惩处的责任。

同时,《农药管理
条例》第44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商⾏政管理法律、法规,⽣产、经营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商⾏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商机关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当事⼈经营失效农药的⾏为进⾏处罚。

⼀起过期农药案件的法律适⽤探讨
中国⼯商报 2013-06-20 13:32
案情:
C⼯商局执法⼈员在巡查中发现D单位经销过期农药,但因案值⼩(118.5元),未将农药送检。

C⼯商局最终认定D单位经营过期农资,违反了《农业⽣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

分析:
第⼀种意见认为,过期农药不等于失效农药,C⼯商局的定性有误,处罚不当。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过期的农药产品,经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这说明过期农药未必失效,且经检定合格仍可有条件销售。

办案机关应当将涉案农药送检,然后根据检定结果定性。

第⼆种意见同样认为过期农药不等于失效农药,C⼯商局的定性有误,处罚不当。

与第⼀种意见不同的是,第⼆种意见认为当事⼈销售过期农药的⾏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销售产品的违法⾏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C⼯商局的处罚并⽆不当。

本案案值较⼩,如将涉案商品送检,不符合⾏政效率的原则。

同时,过期农药属于《农业⽣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项禁⽌销售的产品。

C⼯商局取得的证据虽然不⾜以直接认定涉案农药失效、变质,但也不能否认涉案农药不是失效、变质产品。

考虑到案值,且从降低⾏政成本兼顾⾏政效率的⾓度出发,C⼯商局的定性合情合理。

笔者认为,第⼀种意见虽符合⾏政处罚程序规定,但提⾼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政效率。

第三种意见忽视了法⽆授权即禁⽌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应当采纳第⼆种意见。

□福建省莆⽥市⼯商局 陈 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