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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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的 “ 选修 ” 目。大 学 法 学 教 育 仍 然 以传 授 科
理论 为 主。
定 我 国法 学本科 教 育将培养 什么样 的人 才 以及 用
什么样 的教 学方 式 培 养这 样 的 人 才 。所 以 , 一 这 问题很有 研究 的价值 。
大陆法 系 的代 表性 国家 , 德 国认 为 法学 教 如 育 的 目标 与高等 学 校 的任 务 和 教 学 目标 相 一致 。 《 国高等学 校 框 架 法 》 2条 之 一 规 定 : 高 等 德 第 “
学校 的 任务 在 于 , 过 研究 、 授 和研 习 , 植 和 通 教 培
1 我 国法 学 本 科教 育 的定 位 是 通 识 教 育
为 主 。 具职 业教 育 兼
法学 教育界 和理论 界对 法学本 科教育 的定 位 问题 进行过 很多 有 意 义 的探 讨 , 成 了两 种 针锋 形
业 , 国法 学教 育分为 两个层 次 : 一层 次为大 学 德 第 研 习与第一 次考 试 ; 二 层 次 为职 业 预备 与第 二 第 次 国家 考 试 。学 生 一 进 法 学 院就 要 开 始 专业 研
英美 法系 的代 表性 国家 , 英 国将 法 学 教 育 如
分 为基 础 教 育 阶段 、 业 训 练 阶段 和 实 习 阶段 。 职 大学 承担起 法学 本 科 基础 教 育 ; 师学 院承 担起 律
将要 从事 法律 、 医疗 、 教育 工作 的人举 办 的职业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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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李遐桢( 96一 ) 男 , 17 , 山东 日照人 , 法学博士 , 华北科技学 院文法系讲师 , 研究 方向: 民商法学。
第 2期
李遐桢 : 论我 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
格考试 , 其成 绩 占学生 成绩 的 7 % 。原 则上 国家 0 考试 只允许 重考一 次 , 因此 , 学生在 选择第 一 次 国 家考试 时非 常慎 重 , 校 园研 习结 束后 并 不 立 即 在 申请第 一次 国家考 试 , 而是 全 力 投 入 到考 前 的准 备之中, 具体就 是复 习所学 的必 考课 程 , 习考试 练
第 7卷
第 2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1 00年 4月
论 我 国法 学本 科教 育 的定 位 与教 学方 法 的 改进①
李遐 桢②
( 北科 技 学 院 华 文法系 , 京 北 东燕郊 1 10 ) 06 1

要 :我 国 法 学本 科 教 育 仍 应定 位 于 基础 教 育 、 识教 育 而不 应 定 位 于 职 业 教 育 , 在 进 行 通 识 教 育 的过 通 但
1 1 通 识教 育与职 业教 育进行 区分是 西方大 学 .
法学教 育的特征
尽 管西方 发达 国家强 调 法 律 职业 教 育 , 法 但 律 职业 教育 主要 是在 本科教 育结 束之后 才开 始进
行的。
养职业法律者为 目标。年轻的大学法科毕业生都
面 临 着 各 种 不 同 的 职 业 选 择 。 针 对 不 同 的 职 …
① 收 稿 1期 :0 0—0 0 3 21 3— 2
课研习两部分 , 必修课研习分为三个阶段 : 基础研
习 , 要研 习和 深 化研 习和 复 习 。该 阶段 的研 习 主 主要是 学 习法 学 基本 理 论 以及德 国现 行法 律 , 并
同时准 备第一 次 国家考试 。第 一次考 试 由大学考 试 和 国家 考试组 成 , 国家 考试 ( 实际 上是 各 州 ) 为
习 , 生修业 年 限为 4年 , 学 分为 必修课 研 习和选修
职业训 练教 育 ; 律 师事 务 所进 行 实 习 教育 。即 在 使在 职业一
型 的法 学 院一 年 级学 生 通 常 学 习 民事 诉讼 法 、 契 约法 、 财产法 、 刑法 、 侵权 行为法 、 国宪法 和法律 美 文书等科 目。法学 院二年级 和三 年级 的科 目除 了 研 讨会 和一堂 职业 责 任 以外 , 常全 是 学 生 自己 通
程 中要加大职业教 育的内容。与此相对应 , 学本科教育的教 学方法仍应 以传统 的讲授 法为主, 法 但应该进一
步 完 善 讲 授教 学 手 段 , 高教 学 质量 。 同 时 , 采取 案 例 教 学 法 、 所 式教 学 法 、 善专 业 实 习等 方 式 提 高 学 提 应 诊 完
生的 职 业 能 力 。
相对 的观 点 :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 法学 本科教 育属 于
通识 教育 、 础 教育 ; 二种 观 点认 为 , 学本 科 基 第 法 教育是 立足 于培 养 法律 职 业 者 , 实质 上 就 是 一种 高等职 业教 育 。笔 者认 为 , 国法 学 本 科 教育 以 我 通识教 育为 主 , 兼具 职业 教育 的特点 。
关键 词 : 学 ; 位 ; 学 方 法 法 定 教 中 图分 类 号 : 6 20 G 4 . 文 献 标 认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19 2 1 )2— 10— 5 17 76 (0 0 0 0 0 0
我 国法学 本科 教 育的定 位 是 通 识教 育 、 础 基 教育还 是职业 教育 ?对这 一 问题 的 回答 将直 接决
发展科 学 、 艺术 , 为学 生将来从 事需要 运用 科学 并 知 识 和 科 学 方 法 或 艺 术 创 造 能 力 的 职 业 做 准 备 。《 国高 等学校 框架法 》 7条 又规 定 “ ”德 第 教授 和研 习应为学 生 从 事某 种 职 业做 准 备 , 根 据专 应 业传 授 给学生 职业所需 要 的知识 、 能力 和方法 , 以 使 学生 能在一 个 自由 、 民主和法 治 的国家里 , 胜任 科 学或艺 术工作 和 具有 责 任 性 的事 业 。 因此 , ” 教 育应 当为职业 服 务是 德 国教育 的基 本 定位 , 学 法 虽 然是一 门科 学 , 但法 学教 育却 是职业 教育 , 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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