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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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
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
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混合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九条城市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
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

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化和分班游戏场等用地。

分班游戏场地不小于2㎡/生。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0。

2.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设置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直跑道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2㎡/生。

3。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等,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小于2㎡/生。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班级活动用房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教研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城市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间、㎡
表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表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
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二十一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
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

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钢琴(电钢琴、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
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4.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6)。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

50m-0.55m,宽度为0。

35m-0.50m。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
(试行)
单位:cm
第二十九条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7)。

表7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试行)
单位:cm
第三十条幼儿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

地面应防滑、易清洗。

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

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

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第三十一条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

应根据使
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1.科学探索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探索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2.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8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十三条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及隔离室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附件6).
第三十五条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
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三十六条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

8m×0。

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

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
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

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

15m,宽度不应小于O。

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

5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
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

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

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附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附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附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2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是规划、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验收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四条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与需要设置乡镇中心幼儿园。

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集镇。

第六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布局与选址应符合乡镇规划,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全面考虑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等因素。

3。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

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

乡镇中心幼儿园宜靠近乡镇中小学设置。

6。

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八条乡镇中心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

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
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总体规划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

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5。

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园舍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6.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7。

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3。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2m2/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及种植园地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4.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2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提倡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教师办公室。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仓库、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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