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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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自府函[2013]135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函〔2013〕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修订后的《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2010年4月19日印发的《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府函〔2010〕6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1日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
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