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维修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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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维修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部维修物品的管理,提高维修效率和资产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全体员工,在工作中使用和维护各类维修物品。
第三条工程部维修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配件、耗材等。
第四条工程部维修物品的管理应遵循合理使用、安全保管、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部维修物品的购置、领用、归还、维护等活动必须记录完整,不得私自挪用或
转借他人。
第二章维修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工程部维修物品应按照规定的类别、型号、数量购置,并定期进行清点盘点。
第七条维修物品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保持物品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维修物品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厂家要求和维修手册进行,保证物品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九条维修物品的更新更换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维修物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配合做好相关资料记录和调查处理。
第三章维修物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维修物品领用人员应凭签领单领用,领用后应负有保管责任,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洁维护,归还原处存放,禁止私自占用或挪用。
第十三条维修物品使用中遇到问题或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配合维修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维修物品使用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技能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维修物品的保管
第十五条维修物品应分类存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避免混乱和错用。
第十六条维修物品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仓库、货架等存放区域,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七条维修物品保管人员应加强对仓库、货架等存放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物品的
安全。
第十八条维修物品保管人员应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和确认工作,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维修物品的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维修物品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报废物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二十一条报废物品需做好相应资料记录和报告,并按照程序进行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报废物品的处理程序应符合公司规定和政策,严禁私自处理或转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应经过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工程部负责,如有疑问或争议,应及时咨询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