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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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宁财规[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2]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属医院:
现将《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
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体系建设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建设相关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政策导向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的规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透明、廉政、高效使用。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公立医院建设
1、国家级、省级优质医院创建;
2、区县三级人民医院创建;
3、区县二级甲等中医院创建;
4、区县精神病院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达标建设。

(三)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
1、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
2、卫生管理干部培养。

(四)其他经批准有助于我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基本设备的配置、内涵建设、信息化建设及人才培养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我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提出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变更、调整等事项的申请,并编制年度预算;
2、执行已批复的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项目的具体实施;
3、按照绩效目标对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4、对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主要包括:
1、负责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会同市卫生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核与分配、资金拨付;
3、对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使用程序
第九条市卫生局依据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和下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并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相关实施单位根据市政府总体安排、自身工作具体情况及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卫生局提交项目申请,主要包括项目介绍、实施情况、申请金额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对申报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核、筛选,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编入年度医疗卫生体系专项资金预算,经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正式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计划安排、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支出进度统筹安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保障项目用款需要。

第十三条各用款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卫生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考评目标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卫生局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卫生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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