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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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母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全资子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母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总部、物业保障部、人才交流中心、国家冶金精细品种工业性试验基地等。
集团公司是指集团母公司、全资子企业、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科学研究、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预算、取得、使用、处置、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授权、分级管理的管理体
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履行主要以下职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职权范围内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审批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财务核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核算、折旧制度的制订和调整;负责职权范围内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审核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是集团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业务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业务的监管工作。
物业保障部负责集团母公司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实物账及资产卡片管理,并按月向集团财务部提供折旧清单。
第六条集团各单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授权范围内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盘点清查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账务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章预算及取得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建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体系。
未纳入固定资产购建预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允许购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要购置的,需编制预算外固定购置预算专项报告,按计划外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购置。
公务用车在购置前应单独上报公务用车购置申请,经集团公司办公厅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购置。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应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有关办法,按程序及授权审批购置,满足招标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单位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需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购置固定的名称、数量、型号、价格、供货时间、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因科研生产或协作需要,借入或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与借入、租入或协作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延长使用年限、提高科研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改良,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体系。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固定改良项目应上报专项预算报告。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改良项目在改良进行前应编制项目实施预算,经审核后作为付款支出的依据。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1.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继续发生在该项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3.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生产出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时间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集团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章日常使用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在用大型资产,各单位应制定固定资产操作(使用)手册,并按手册操作(使用)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指定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档案管
理,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卡片账等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相关档案,应按集团公司和各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在固定资产报废前不得遗失或处置。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检查与检修,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对大型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应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集团内部调剂和调拨。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
每年12月份,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对在盘点中发现
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无正当理由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至少每年度末,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合理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一条涉密固定资产分密级,按相关涉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及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予以报废: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应依据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相关制度、授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建立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报废固定资产可对外出售,但军工保密类固定资
产、
使用国拨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解体至不可恢复状态后处置。
第二十六条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单台或一批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采取询价、比价等方式;单台或一批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进场交易、拍卖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按照集团公司股权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过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对外转让,依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境外固定资产,参照本办法有关要
求,
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本着效益优先、资产安全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年度向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汇总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现状情况,包括资产名称、数量、已使用年限、原值、已累计记提折旧,余值等资产信息。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