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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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完整、准确、有序;
(三)安全、保密、高效;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
第四条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改革方案、政策文件、工作报告等;
(二)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职能职责等文件;
(三)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文件材料、工作总结等;
(四)涉及改革的相关数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五)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改革过程中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真实、准确、完整;
(二)及时、全面;
(三)分类、编号、编目;
(四)归档前进行鉴定、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丢失、损坏;
(二)加强档案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责任;
(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利用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借出;
(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二)档案销毁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
(三)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二)提高档案数字化水平;
(三)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
(四)推进档案资源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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