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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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有效防范和减轻森林火灾的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森林、林地、草原以及其他林地的火灾应急处理。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应对森林火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管理机构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是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应当依法设立和组织训练,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章灾害预警和监测
第七条国家应当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系统,配备专门负责监测和预警的工作人员,确保森林火灾的及时发现和报告。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救援和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需要全面协调各方力量,包括森林消防队、民兵军队、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共同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的发生地点、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建立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援工作。
第五章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熟悉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在救援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人员在遇到突发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撤离,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章物资保障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库,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十七条物资保障库应当根据森林火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储备有效的防灾救援物资,包括水、食品、通讯设备等。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对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物资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对于森林火灾的发展情况和救援进展,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语言和形式,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可获得性。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救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中损坏公共财产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预案不相符合的规定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由国家林业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在应对森林火灾的救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救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了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