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论文范文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商论⽂范⽂3篇
民商法论⽂
1民商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问个⼈利益和个⼈和公共利益之问的协调。
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约束⼈与⼈在对等,合法交易的情况下保证了双发的利益并且协调双⽅由于其他原因产⽣的冲突,来调解关系。
⾃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是⼀种群居动物,⼈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
当然,⼈与⼈之间的协议交易,是⼈类历史上分⼯合作的⽀柱,⾃然这个交易就要求双发都要满⾜公平合理,民商法为这样的交易提供了⼀种有利的⽀柱,从另外的⾓度上说,民商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从改⾰开放开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经济类型。
市场经济越来越占有⼤的份额,⽽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也紧跟着市场经济的交易的复杂化。
从古⾄今,⼈的⾏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规矩所约束,古时,我们姑且认为是道德理念,我们“良⼼”认为很多事情该做,或者不该做。
但是,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的扩⼤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约束⼈的⾏为了,⽽且舆论的谴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存在为建⽴⼀个合法公正的交易平台有了⼤作⽤。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商户与个⼈之间应该存在⼀个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台,如果不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种规则,否则会出现店⼤欺客或者商户之间相互勾结⽽哄抬价格,这样会使得整个交易不再合法合理。
这样,从交易开始的混乱会导致到整个社会的混乱,⼈类社会的发展从另外的⾓度认为是⼀个合理分配,分⼯劳作的过程。
如果其中⼀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会使得整个社会出现动摇。
⾃然,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市场所需要的供求关系那样长久的运⾏下去,那样,民商法的存在⾃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为法律存在的意义
民商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意义普遍存在的,它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
民商法从他的普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在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合理合法的不断调解着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保护⼈们合法地谋求⾃⼰的利益,从⽽使得⾃⼰的⽣活变得更好。
民商法作为法律的存在,我们认为它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稳定,我们也可以可以认为在政治的⾓度上可以促进民主的政治。
经济基础是可以决定上层建筑的,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还可以说维护了党的统治,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民商法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活和政治⽣活区分开来。
私法⾃治原则⼩仅有利于抑制⾏政专横和⾏政过度⼲预,⽽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
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司法公正,对于民主政治对于整个社会是有着莫⼤的推进作⽤。
4民商法的⽬的价值的主要体现
4.1民商法⽬的的价值根本是以⼈为本法律存在的意义很⼤意义上来说都是在⼀定的条件约束下⼈可以⾃然⽽然的去做⾃⼰想做的事情。
那么,从这个⾓度来说,法律就是这个约束条件,但是,从另外⼀个⾓度出发,法律⼜是给予了你⾃由的载体。
能够拥有⾃由,是⼈的⼀种本能,但是⼈总不能只是依靠本能⽽⽣存,这样的⼈是不完全的⼈。
⾯对这市场经济的发展,⾃然对于⾃由的要求也越发的多,⼈们渴望着⾃由的买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依旧是需要着法律的维护。
如果缺少了这部分额监管⼒度或者是对于供应需求的有序管理,商场是很难达到满⾜⼈⼈的要求,或者说达到市场的稳定。
但是,在社会的发展中,我们不能缺少对于⾃由的向往,这样,我们的要求可以到达市场,我们便可以达到⾃⼰所想要的要求,这并⾮⼀个难得的要求,这或许是⼀种个⼈⾃由与市场间的逆反馈。
4.2民商法⽬的的价值的理念是⾃由竞争⾃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在其本⾝的价值这个规矩上⽽⾔,是采取的⾃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这种竞争类型。
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求了相同情况下的同等的⾃由的竞争。
如果⼀个国家没有竞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进步,没有发展可⾔。
⼀个⼈如果没有了竞争的压⼒,也就没有前进的动⼒。
市场经济就是⼀种竞争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本质属性。
民商法是⼀种⼯具,是做为了⼀种规范⼈民动作的⼯具。
在这种⼯具下,⼈们理应在这种夹缝下寻找⾃由⽣存的⽅式,不断的维护⾃⼰的利益已到达更好的⽣活。
4.3民商法价值内涵精髓是市场调节民商法作为市场交易的标准,同时也是市场交易的灵魂,我个⼈认为就是本着最平等的合法合理交易,相互信任,或者减⼩欺骗性。
民商法作为法律的存在,其合理性就该是旨在体现出其相对⽽⾔的公平性,法理之内是不可以存在⼈情存在的,当然在于市场的控制上我们也要体现出其公平正义的所在。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围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要求来确定的。
⼈们的市场交易要求,⾃然⽽然的需要有其⾃⼰的准绳,每种商品都具有⾃⼰的价值,在个⼈的价值观念⾥⾯,我们来进⾏对等交换的时候⾃然要考虑到这种问题,值与不值,我们的民商法在这种问题上较为理性的向我们提供了⼀种理性的判别⽅式。
值与不值这种问题⾃然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5结语
法律的存在本着就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民商法的存在,主要是在维护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如今⼈们在市场这个交易平台上合理的权益,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的作⽤。
作者:闫琪单位:长春理⼯⼤学法学院
我国民商法论⽂
⼀、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及现状
民商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运⾏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在民商法中所调整和规制的范围主要是市场经济中所运⾏的主要因素。
如民商法的主要适⽤范围,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资格,促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赋予权利能⼒以及⾏为能⼒;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于其财产关系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保障交易是处于安全状态;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的⾏为,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持交易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中。
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全都依赖于民商法,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的效应。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和发展阶段中,已经在不断将该制度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已经初步的建⽴成型,主要有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从其现状分析来说,我国民商法规范⼒度不够。
在投⼊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从规范的质量、数量、体系等⽅⾯来说,明显达不到社会经济体系的需求。
主题体现在如下⽅⾯:(1)民商法体系⽋缺,基本法建设不够严谨,法律条⽂不⾜,⼤部分都是司法解释;(2)⽴法内容较空洞;(3)社会实践⼒度不够;(4)政府部分对于⼀些民法制度并没有严格执⾏,配合⼒度不够。
所以,我国民商法在⾯相世界经济的发展时,是⼀个全新的挑战,但是也从中发现,我国⾸要解决的问题是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提⾼民商⽴法的数量和质量。
⼆、我国民商法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前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民商法律制度是其中的基础性内容,但是民商法中存在许多的不⾜,对于我国⽬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不能满⾜,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个⽅⾯:
(⼀)民商法制度⽼化
⼤部分的民商法建⽴都在改⾰开放前后,只是将当时的计划体制和要求体现出来,在我国时代的进步下,国内的经济不断提⾼,民商法逐渐不能满⾜现阶段的需求,⽬前存在的民商法并没有从本质上进⾏改⾰。
国内出现了“国家⽴法明显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现象,守旧的法律规范并不适合现阶段的发展,所以才出现了很多经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法体系散乱化多样性、复杂性是民商⾏事⾏为中的特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体系存在较⼤的缺陷,导致现在存在的民商法的⽴法体系统⼀的管理,没有进⾏规范化的调整。
虽然国家在不断的出台新的法律规程,但是在其中还是有很多地⽅没有详细的提出,只解决了燃眉之急,满⾜了部分法律制度的空⽩,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国家很多时候只是为了⼀些条例、规则、⽅法、意见等进⾏⼀个解释,专业化不够,其中还与之前的⼀些制度相似,虽然多次进⾏了民商事关系确⽴,但是对于民事关系和民商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三)⽴法倾向⾏政化⽬前在现在的民商法中,⾏政化倾向较为明显,主要是由两⽅⾯引起的:⼀是在进⾏民商⽴法的过程中,通过⾏政法规形式表达出来,⽐如通过《⼟地管理法》来体现了⼟地法;⼆是政法在现⾏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也存在。
⽐如《民法通则》中明确了罚款、扣留的规定。
绝⼤多数的民商⽴法都是由⾏政部门进⾏初步的建⽴⼯作,不利于正确的民商法律制度形成。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在国民商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阶段中,凸显出了许多的问题,因为针对我国民商法中所存在的劣势,本⽂根据民商法创新、对民商法体系调整、以及该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提出了如下解决措施:
(⼀)加强民商法创新
⽬前社会⾼科技和电⼦商务的发展正处于⾼速运转的状态,所以我国⽴法机构应当跟随时代的变化,转变法制理念,进⾏民商法创新,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制度。
将我国民商法制度完善,在⽬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应当加强民商法的创新⼒度,将⽴法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减短,尽量将详细的、具体的规范内容提出来,降低民事⽴法中所造成的问题。
(⼆)调整民商法体系民商法体系调整
在我国完善民商法制度和发展中必不可少,将民商法中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好。
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当采取应急的⽅式进⾏⽴法,应当尽量细化法律法规。
从传统的⽴法基础上,将其中存在的不⾜完善,制定⼀个民商法⽴法的总体规划,让各类法律法规相互辅导,相互作⽤。
(三)建⽴民商法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进步
如何是将民商法作为依据来进⾏了,为了能够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的运⾏,建⽴健全民商法⽴法是必要⼿段,应当将⽴法体制进⼀步完善,加快⽴法效率。
通过⽴法体制将民商法完善,提⾼⽴法进⾏的步伐,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促进民商法⽴法的进度,将适合我国社会体制发展的机制制定出来。
在民商法律运⾏中司法机关应当维护运⾏机制正常运⾏,并不受到外界⼀些因素的⾮法侵扰,如⾏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群体,保障民商法的公正性,带动我国依法治国的⽅针,加快进度。
(四)建⽴完善的运⾏机制
完善的法律运⾏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的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针的重要⼿段。
其中该机制基础性保障内容有:国家最⾼法律机关⾏使⽴法权,将法律体系制定出来,将完整的法律体系建⽴出来,为社会提供依据,并在实施阶段中严格监督;保障⾏政机关根据法律使⽤⾃⼰的权利,但是⾏政长官并不具备任何特殊权利;审判权和检查权是司法机关单独进
⾏使⽤的,其中并不不会受到⾏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等群体的⼲扰,将公平、公正进⾏到底,其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打击司法腐败情况进⾏;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树⽴遵纪守法意识,主动遵守法律,提⾼法律意识思想,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员在⼯作上应当进⾏监督,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进⾏的公职⼈员应当举报,对我国的法律权威应当积极保护,维护⼤家的家园。
这能国家才能得到进步,才能够对于违法⾏为能够按照法律制裁,有违法⾏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惩治,严格执⾏国家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犯罪⾏为定当追究。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场经济民商法更加规范化的活动和⾏为是建⽴在民商法制度的基础上,为了现代民商法的顺利建设,应当积极培养公民建⽴法律治国的理念,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国家法律的建设,是⽬前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纲,是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
作者:李善鹏单位:宁夏⼤学政法学院
古代民商法论⽂
⼀、民商法的萌芽阶段和初步发展阶段
1.民商法的萌芽阶段。
在古代的先秦时期,⼈类逐渐拥有了私有的财产,商品交换的形成带动了财产的流动,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开始萌芽,⼈们将其刻在铜器上,从⽽形成了“⾦⽂民商法”。
当时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开始发展的,周天⼦作为当时周族的统治者,对于领⼟的管理以及诸侯间产⽣的民商事纠纷都有着直接处置的权利,⽽当时以宗法原则为基础的嫡长⼦继承制以及⽗权家长制度已经形成,这给后来继承法与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西周时期礼法制度的作⽤和民商法的作⽤基本相同。
公元前五世纪,宰相李悝主张变法改⾰,他根据魏国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借鉴春秋末期各国⽴法的经验拟定出了《法经》,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部系统性的成⽂法典。
这部法典是以刑法为主,其中涉及具法、盗法、杂法、贼法、捕法以及囚法。
其中贼法是针对⼈⾝安全和政权稳定所制定的法律,⽽盗法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制定的法律,因此,贼法和盗法都属于民商法的范围之内。
秦国的商鞅变法,是通过结合变法的实际需求以及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法经》的内容进⾏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关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的公平原则已经⽆法满⾜⼈们的要求,⼈们要求必须明确法的重要地位,并将其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必⾏性和普遍性应该成为法律实施的标准。
由于《法经》的内容有限,要想对新的社会关系进⾏有效维护,就必须对原有的内容进⾏整改。
在奴⾪社会,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刑法为主,但封建社会的形成使⼀些复杂的社会关系相继出现,因此,⾮刑事的法律开始诞⽣。
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包括《秦律⼗⼋种》中的《均⼯律》、《关市律》、《⾦布律》以及《⽥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汉朝在统治政权后,以《秦律》为基础,制定出了《九章律》。
以《法经》的六章为基础,在其中添加了《厩律》、《兴律》、《户律》三章法律,从⽽形成了《九章律》,这也是汉朝法律体系的核⼼。
《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为主,⽽后三章则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其内容是针对仓库、户籍、畜产、赋税、兴造以及徭役等⽅⾯制定的法律规定。
例如,汉朝统治者可以充分利⽤《⽥律》以及《⽥租税率》等相关法律来维护公私⼟地的所有权,⽽《盗律》则被⽤来保护其他财产。
公元前186年,《汉律》被重新修改,随后被命名为《⼆年律令》。
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户律和民事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傅律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为国家服役的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针对继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户律是针对赡养、析产、⽥宅以及户籍等问题制定的法律。
隋朝统⼀后,隋⽂帝开始命⼈拟定新的法律,通过以《北齐律》为基础,加以删减后命名为《开皇律》,其中内容有五百多条。
隋炀帝登基后,将《开皇律》稍加改动,形成了《⼤业律》。
《开皇律》⼗⼆篇中的杂律和户婚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平最⾼的⼀部法律,其在条⽬、篇⽬等⽅⾯都⼤量借鉴了隋朝的《开皇律》。
唐朝的《唐律疏议》主要强调以礼仪教化为治国的基本⽅法,⽽刑法制裁只能作为治国的辅助⽅法,唐律主要分为⼗⼆篇,其中杂律和户婚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
杂律所涉及的内容很⼴泛,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和交通秩序⽽制定的规定。
例如,买卖交易过程中使⽤的度量衡必须经过官家校对后才能使⽤,⼀些主要街巷不允许马车通过等。
唐朝的城市都实⾏宵禁,每个城分为许多坊,在夜晚的规定时间坊门会关闭,直到天亮后才能打开,⼈们必须按照坊门开启的规定时间出⼊,否则会受到惩罚。
对于⽋钱不还的,可以拿其他财务抵债。
此外,杂律中规定严禁,对于参与者要受杖刑⼀百。
户婚律主要包括户籍和婚姻⽅⾯的内容。
唐代有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孩⼦出⽣都必须上报户⼝,对于谎报年龄、健康情况等提供不真实信息的都要受到处罚。
唐代实⾏的均⽥制对⼟地分配的数量以及管理职责都有相关的规定,并明令禁⽌侵占、盗卖以及盗耕。
⼆、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
1.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
宋朝的社会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因此,为了调整社会关系,民商事法律规范在不断地加强。
《宋刑统》是宋朝的第⼀部刑事法典,其内容是以刑律为主。
和《唐律》相⽐,《宋刑统》中增加了许多针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其中杂律和户婚律中的内容规定相⽐《唐律》也更加详细。
此外,《宋刑统》中增加了许多针对维护私有权以及私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宋朝的民商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编敕、编例以及编定市舶条例等⽅⾯。
宋朝的编敕主要是将皇帝的诏敕进⾏系统的编辑,从⽽形成⼀种具有约束⼒的法律规范的⽴法形式。
例如《熙宁编敕》、《太平兴国编敕》、《天圣编敕》等。
宋朝编敕调整所涉及的范围较⼴,其中最多的是对经济⽅⾯的编敕,这⾜以证明宋朝的编敕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时代变化,⽽关于商业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编敕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的编例具体是指对⼀些特旨和典型案例进⾏汇编,从⽽形成⼀种具有法律效⼒,并⽤于补充律法不⾜的⽴法活动。
宋朝编例的数量较多,且使⽤范围较⼴,在很⼤程度上影响了元、明、清“例”的发展。
宋朝编例主要包括指挥、特旨以及断例。
宋朝指挥成例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盐铁专卖,并形成了商业⽴法的重要形式,编例也因此成为宋朝商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时期,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针对海外贸易的管理,统治者专门设⽴了外贸管理机构,并在各个地⽅设置了市舶务,此外,为了加强海外贸易活动,统治者颁布了众多单⾏敕令,因此,通过汇编市舶敕令,使其成为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具有法律效⼒的专门法规,构成宋朝重要的商业⽴法。
根据现存的宋朝律
法可以证明宋朝时期的商业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2.民商法的完善阶段。
洪武元年实⾏的《⼤明律》有七篇体例,具体包括名例、吏、户、礼、兵、刑、⼯。
在《⼤明律》中,民商法规范的范围得到了进⼀步扩⼤,并打破了传统法典中“民刑不分”的特点,《⼤明律》的民法和刑法都是独⽴的,两者之间互不⼲涉,⽽其中针对调整民众之间义务和权利关系的民商事法律条⽂占总条⽂的五分之⼀。
为了适应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社会地位的提⾼,《⼤明律》中增加了许多属于民商法范围的条⽂规定,并将其涉及的范围扩⼤到了现代民法中的所有领域,其中主要包括⼯商、户⼝、税收、⽥产、财政以及钱债等众多⽅⾯。
明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由复苏转为快速发展,⼯商以及赋税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纠纷频繁发⽣,⽽民法作为调解民事义务权利重要⼿段,必须涉及这些新的经济领域,才能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朝的法律制度直接取⾃于明朝,清朝法律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基本相同。
清朝的法制体系完整地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清朝实⾏的《⼤清律例》是根据《⼤明律》为基础制定的,其篇⽬结构与《⼤明律》相同,仍是由名例、吏、户、礼、兵、刑、⼯七篇组成。
这部法律的前部分还附有丧服、狱具、五刑、纳赎以及六脏等图。
随着清朝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们对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因此,编例发展成为清朝中后期的主要⽴法形式。
《⼤清律例》中也包括许多民商事⽅⾯的法律规定,但是清朝早期的商事⽴法主要实⾏的是封闭的政策,这⽆疑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的创业以及民间对外贸易和沿海⼯商业,并切断了海内外商品的流通渠道,在很⼤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
直到1840年鸦⽚战争,中国古代的民商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
它在以刑为主的传统法律体系中萌芽,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变得越发复杂,具有法律效⼒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变得越来越重要,属于民商法范围的法律条⽂也在不断地增加,民商法所涉及的范围也因此⽽扩⼤,后来逐渐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独⽴出来。
中国古代的民商法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具体、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为中国现代法制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作者:张春⽣⽩晓艳单位:呼伦贝尔市委党校呼伦贝尔学院
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好⽂章需要你的⿎励
你需要服务吗?
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
了解详情
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
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
了解详情。